对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跟踪管理期间重点监控该类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等情况。
车购税征收管理现状。车购税于2005年正式划归国税部门征收,但仍基本沿用十多年前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模式。一是征收权限过于集中。汽车征收权限集中于省辖市征收部门,县级征收部门只负责摩托车的征收管理。
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期限未满,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简便、有效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具体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的工作部署,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扩大我市投资与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帮扶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58条税收政策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自行贴花、汇总缴纳、委托代售、核定征收的征管现状,应按照《关于加强营业税、地方税、国际(涉外)税收、社保费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剖析税源增量或减量因素,查找征收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深化、细化管理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务求摸清税源“家底”,努力增加税收收入。
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附件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应验证后当场退还。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土地增值税,其缓缴手续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十一条办理。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不能因为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而使出口企业应享受的到的优惠政策不能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和《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89号),现对各地补充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审批,对附表所列企业准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的出包工程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发票不足金额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是指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总金额。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门临开票所得税和基(资)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泰地税发[2009]7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列的征收标准只适用无建筑安装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一些零星的建筑安装工程。
各地要认真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对总局文件的学习,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管,促进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各地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辅导企业填写税务登记表,不得随意增加纳税人负担。
各地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把本次税制改革政策的调整和申报表修改等方面明确告知每户纳税人,同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列申报资料,按顺序先申报后抄报税,确保“一窗式”比对工作顺利开展。
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拒不纠正、拖延纠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具有《办法》第三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并符合《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1.25%,同时按1%征收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2.25%。
今年是新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的第一年,虽然我省参加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数量不多,但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意义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总局文件,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
省局将于5月1日前将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生产的全部牌号规格卷烟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以下简称“图像及清单”)下发各地,并组织南京、徐州、淮安市等地区对我省全部卷烟产品2008年度零售价格信息进行重新采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的规定,经企业申请,省国税局审核审批,对附表所列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启用《通知》规定的新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填写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3%征收率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填写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原表样的灰划线予以取消。
《通知》第二条按原税法规定的递延所得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以前年度按老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且没有进行账务处理的,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分别减少企业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和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要求,鼓励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不得指定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坚持行业准入制度,不得受理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加紧落实,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目前仍按苏国税函[2009]26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工作,既保障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又避免税款流失。
再生资源企业纳税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财政局为初审部门,江苏省财政厅为复审部门,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江苏专员办”)为终审部门。
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申报管理的,包括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税收优惠项目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同时符合财税[2008]176号第二条规定三个条件的购进国产设备原则上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其中,《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可在2009年6月30日前出具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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