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各分县局根据市局每年公布的四项开发成本单位面积核定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41号)文件已在此前下发。
增值税行业评估是通过采用一定的方法筛选行业,分析行业性经营规律和经营特点,建立相应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并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的税源管理过程。
纳税人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
保险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保险机构,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精神,纳税人租用或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销售的行为,虽然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未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但其销售土地上建筑物的行为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销售不动产的解释。
根据总局一机多票推行和本次普通发票清理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此次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的清理,全省除以下列举的外,其余的一机多票企业(含主机共享企业)一律属清理范围之内。
检举奖金兑现由各级地税局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办理,应在查补税款或罚款入库后20日内填制《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办理领奖手续。
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办法》中个人出租的房屋是指房屋所得权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包括住宅用房、经营用房(含商铺、门面房、厂房、办公用户等)、商住两用房等,且不论其出租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
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是总局近年来狠抓“四小票”,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各地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有关操作技能,确保此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对从事会计、税务、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对符合《征管法》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后,按正常审核程序办理,对审核无误的,一方面进行免抵退税审批,另一方面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其他调整”模块,用负数将原来的预审批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冲回。
要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通知》的宣传工作,把国家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迫切要求传达到我省每个装备制造企业,使企业都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政策内容,积极引导企业用好国家优惠政策。
各地要结合总局文件的原则精神,切实贯彻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11号),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千元版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条件,支持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发展,保证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所需发票的供应。
鉴于2005年度由省公司统一申报立项的实际,2006年度省电力公司可将全省电力系统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原件)报省局备案,由省局分解各地代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原件)申报立项。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纳税人向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江苏省的慈善总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凭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你市徐州卷烟厂生产的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7〕313号),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你市南京卷烟厂生产的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7〕313号),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鼓励和吸引外资企业投资交通物流项目。对设在符合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
对江北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江北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大力支持江北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在总局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未推广之前,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人机结合”等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管理,防范国家税收的流失。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