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地税函 [2004]5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精神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部分的产权转移书据纳入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计税依据为房地产经营收入(含预收房款),核定比例为100%,税率为万分之五。
请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357号)文件精神办理。
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各地应高度重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的管理,从源头把关,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纳税人数据采集质量,降低比对异常票的比例,减少后期核查工作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苏政办发〔2005〕21号,鉴于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中心所辖宁连公路、宁通公路、机场高速公路、通启高速公路、宁淮高速公路(江苏段)、宁蚌高速公路(江苏段)的收费站、服务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08年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2006年车船使用税。
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发放发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的,发票数量一本以下,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本以上五本以下,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本以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25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从2006年度开始,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的,分别在所在地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月)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要求,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并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苏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复函》(苏地税函[2006]220号)同意,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加工企业将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转为国内销售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在帐务处理里,已补缴的税款作“已缴税金”处理,在转做内销时,应全额征税。
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3%)。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 营业税30%,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60%。
总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控软件下发前,有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均由各地自印,其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实行编号登记管理。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其中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计算。
对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回函。对省内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5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6、附件7的格式回函。
各地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同时做好对税务系统内部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辅导纳税人尽快掌握和熟悉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业是指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凡本省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各地在对2006年12月31日前开具货运发票电子信息进行采集时,应该区分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分别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和原有清单方式采集发票信息。不仅要保证信息采集的完整性,还要避免相同数据的重复采集。
纳税人应按本办法据实向房屋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各地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的审批程序不甚明确,同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若干减免税政策,现对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福利企业购进原料是否依法取得发票;凡以废旧物资或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福利企业,应结合企业生产设备产能、资金结算等,严格审核原料的采购、领用、结存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开发票、扩大采购金额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职工个人通过职工持股会取得的股权投资资金信托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征税范围,税款应由实际支付人即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计算并代扣代缴。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管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规定的税额范围,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各类土地应纳税额调整建议方案,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
你市徐州卷烟厂生产的29个牌号卷烟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6〕920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你市南京卷烟厂生产的24个牌号卷烟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6〕920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你市淮阴卷烟厂生产的17个牌号卷烟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6〕920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日前,省政府制定下发了《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保证《通知》在全省地税系统正确贯彻落实,现结合全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根据总局的部署,今年下半年起,省局将在全省国税系统集中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