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或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相关手续后,如需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总额进行调整并同免税额度进行调剂使用的,须得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或当地监管海关的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相关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变更手续。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法规清理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我厅结合财政改革发展实际,在前五次清理的基础上,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厅制发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鉴定。
鉴于CTAIS2.0不能实现在申报时实现多缴税款与当期应补(退)税额的抵缴功能,现决定对多缴税款作如下处理: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申报的“当期补(退)税额”(正数)征收入库,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由纳税人提出申请,通过“流程受理――退抵税申请审批(通用)”进行退税操作。
对个人转让非居住房的,可比照《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通地税发[2006]124号)的相关政策执行,核定征收的标准暂定为房产转让金额的1.5%。
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税函[2006]847号文件精神,及时将有关政策宣传贯彻到基层税务机关和广大出口企业,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出口合同的备案。
“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并视财力逐年增加。重点支持文艺精品创作与生产、省级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征集与艺术精品收藏,增加南京图书馆图书购置、省社会科学研究与发展、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经费。
对于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额(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核定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核定价格的,按契税核定价格确定。
对本通知下发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国产设备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期限受理申报并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审批完毕暂不办理退税,待五年监管期满,方可办理退库手续。如在五年监管期内,产品没有全部直接出口的,不予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业的发展,经过对全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经营业绩的测算,2004年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平均利润率为19.69%,2005年为22.1%,远高于现行的预计利润率水平,出现企业季度预缴税款偏少,年度汇算补税较多的不平衡现象。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具体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取得的收入。
现将国税函[2006]7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暂按照总局上述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
各地应按《“序列号”编码规则》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当地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序列号”编制和审核工作,并于上报三季度车辆价格信息时,一并填制《“序列号”编制情况表》(附后),以EXCEL表格形式报省局流转税处备案。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5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合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请按苏地税三[86]31号第一条第十四款的规定执行:转租房产的,对转租人的收入不征房产税,应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各省辖市国税局应在8月底前对本通知下发前本地区已取得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专用发票行政许可的纳税人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凡原许可条件仍然成立的纳税人,其已取得的有效期为两年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统一改按长期有效进行管理,并告知纳税人;凡原许可条件已消失的纳税人,应由各地市局或提请省局按照规定权限依法撤销其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经研究,现将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调整如下:自2006年8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的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鉴于国家发改委近期已降低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价格,同时航信总公司也明确表示在“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期间,如纳税人需要将DOS 版金税卡更换为WINDOWS版金税卡的,其新购金税卡的价格在降价后的价格基础上再给予10%的优惠。
现将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研究,苏地税发[1999]87号第一条第(四)款“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对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仍按原规定缴纳有关地方税收。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审批类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的管理情况,并在市局规定的时限内将当期办理审批类扣除项目信息统计上报市局。
未按上述要求编制税务登记代码的,由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以上原则协商确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陈述理由,于2006年7月31日前上报省局,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裁定。
总公司在国家税务局登记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登记管理;总公司在地方税务局登记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登记管理。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
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应税收入时,应剔除在地税机关开票的运输收入后计算纳税人应缴企业所得税款,不再抵减在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的要求,督促出口企业做好单证备案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把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
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试点条件的,生产企业的退税审批权应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审批权仍集中在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同时各地应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直属税务分局、白下区局管辖的企业纳税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工作暂由市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局管辖的纳税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工作暂由栖霞区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办理。
对收购发票用量较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对其销售废旧物资业务真实性审核的方式,对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收购发票的供应量。
对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多处房产,且分别座落不同地点的纳税人,凡从价按原值缴纳房产税的,一律在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地集中缴纳,从租按房产租金计缴房产税的,一律在租赁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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