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税务机关和科技部门要深入实际,做好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增强对科技企业发展规律的了解和把握,针对科技企业税收管理和科技创新创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用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鼓励和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公布需要审批及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的内容、标准及程序,明确所得税审批管理的依据、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权限、申诉电话等,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2004年,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全体股东以一次性误工补贴和养老金补贴名义分别发放3000元和12000元,其中公司在发放股东养老金补贴时,统一按20%的税率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对能够提供养老金缴纳凭据的股东,视其实际缴纳的情况退还了相应的税款。
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原则上应同时附报购房发票。征收机关审核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未报送房屋销售发票的纳税人的相关情况,契税征收机关应将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征收机关。
根据(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我局不同意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不属于自用的国产设备享受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我市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在2006年度内取得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2005年度我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4490元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计征的起止时间为:如征用的是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开始,到办理购房者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当月;如征用的是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到办理购房者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当月。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应于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有关信息的输入。新版稽查专用检查证有关信息可由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区)国税局稽查局分别输入,并按照要求输入稽查人员名单和照片,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着税服免冠正面彩照。
地方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地方税减免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地方税相关税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问题作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五年监管期内,不能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其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如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省局,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如属省(含)以下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为进一步规范营业税扣除项目管理,统一营业税核算的标准,细化扣除凭证的要求,特整理制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价值”,这里所指的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设备和设施的帐面原值。
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其取得的劳动所得应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参照苏政办函[2003]93号中有关革命伤残军人的减税规定执行。
现将国税函[200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从事建筑业的承包人,如其承包工程财务核算健全,能提供正确、合法的有效凭证,由支付单位按承包人实际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其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正确、合法的有效凭证,由支付单位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依所付工程款按1%的征收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发票等)不符合上述要求。
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原则上采取即报即批办法,税务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受理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年度终了后15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同类财产损失不得分次报送税前扣除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2月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对非税收入实行规范化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省局对税收管理员职责进行梳理,形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施工企业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金额是发包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
鉴于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2002年当年实现的超过500万元,且外销比重超过总销售额的50%,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同意对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自2002年起即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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