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文件规定,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启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书》作为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和国库办理“免、抵”税款调库的凭证。
出口企业人员必须持省国家税务局、省外贸厅联合签发的《出口退税办税员证》(以下简称《办税员证》)方可办理出口退税及其相关事务。《办税员证》是出口企业人员办理有关出口退税业务的唯一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口退税业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指示,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组织了认真的清理,现就本局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关于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适用税目问题纳税入承接的钻井勘探(包括工业打井和民用(打井)、爆破勘探业务,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设计、勘探业务均应按“服务业”征税。
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前的企业亏损能否在2001年以后弥补问题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用改征个人所得税后的企业年度的经营所得继续进行弥补,下年度弥补不足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累计弥补期限不超过5年。
凡出口企业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清算或未按规定时间向国税机关上报各类清算资料的,国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2001年度清算工作结束。
根据国税函[2002]20号的精神,同意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靖江造船厂、扬州江扬船舶集团公司、江都粤海造船公司、澄西船舶修造厂确认为2001年度A类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国税发[1998]95号中有关A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办法办理退(免)税。
对于已确认的呆帐税金和死欠税金,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备案底册,并根据“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分户呆帐税金清理清册"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序时、逐笔登记反映。
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悖的政策或制度。
提前介入。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有证据认为被查对象有重大涉税犯罪嫌疑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必要时可以组成联合工作班子,按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办案。如果初查达到移送标准随即移送,也可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
现将国税流函[2001]32号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同意其从获利年度起,对经营特定项目取得的所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淮阴卷烟厂、淮阴卷烟厂供销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办理的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合同约定分别以“苏淮烟”、“淮阴供”为保险人,全体职工为收益人。从合同的内容及两家保险公司关于团体养老保险的相关条 款看,其实际被保险人也应为全体职工。
对企业第一个退税电子申报所属期所对应的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上的上期留抵税额,必须经主管征税机关审核确认,一经确认,在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内不得变动。
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扣除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95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结合目前实际,要尽快理顺一级稽查的工作职责,明晰稽查与管理、征收局的职能划分;要理顺稽查局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间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转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稽查规章 制度建设,促进稽查工作规范化;要切实加强稽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规范稽查执法行为。
机关服务中心还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及时将原按小规模的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的统计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规范减免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税收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价格以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种类药品),可免征各项税收;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督促出口企业自取得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出口经营权之日起的30日内或者发生货物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逐项填列《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必须在3个月内进行退(免)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的规定处理。
《通知》中第二条所称登记指工商登记。纳税人如在上半年登记,则该年度作为第一个纳税年度;如在下半年登记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将次年作为广告支出据实扣除的第一个纳税年度。
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自2001年8月1日(报关出口日期)起,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本条所述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因新增业务,原发票式样已不能满足要求,现制订《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专用发票》新式样(式样附后)。此发票为电脑打印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核对联。
各地国税机关要对2001年8月1日前已经批准享受免税的骨粉、油饼饲料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并从2001年8月1日起取消其骨粉、油饼饲料免税资格。清理结果及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产品名单,请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及省局直属分局于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集中报至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在当前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加速生产型企业资金周转,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出口货物的国际竞争能力,支持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61号)中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停止执行。
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要结合《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苏地税发[1999]99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从源泉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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