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科学技术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0]66号)的有关规定,对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有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你局《关于农村农民个人利用收割机进行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连地税函[2000]11号)悉。现批复如下:对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不论其有无营业执照,均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认定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的企业,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须填写《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认定申请表》(附表一)和《江苏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附表二),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 所需的相关材料。
由于第六届中国艺术节发行的中国体育彩票,虽然是利用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彩票销售渠道进行发售和管理,但所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艺术节的各项活动,而非用于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故其不属于体育彩票。
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精神,经与省财政厅会商,并由苏财预[1999]112号、苏地税发[1999]153号文件明确,对个人举报奖励,仍按省财政厅苏财预[96]34号文件执行。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和城镇建设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地区城乡差别正在不断缩小。为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部分地区建制镇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可重新确定。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握。对此,现明确如下: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
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其劳务发生地在香港。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香港地区也参照执行,故对该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省按规定对中小企业经营者奖励的股份以及科技人员用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份,其变现前、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参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 分立出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企业1999年底前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购置费用,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应凭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合格的《南京市空置商品房申请认定审批表》、《南京市空置商品房申请认定审批清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关办理减免税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附列资料:
对采取由外地机构(包括境外机构)邮寄申报汇款方式统一代扣缴纳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同意你局提供税务经费帐户,供纳税人的代理机构直接汇款缴税,但必须设立“应缴税金”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保证及时将到帐的税金办理入库,不得挪用占压。
建档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基础工作。对纳税人普遍实行建档管理,全方位地进行监控,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也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发展方向。
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均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果施工企业承建上述工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有关条件的,可不征收营业税。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提取方式为定额分摊,总额为1347万元(具体分摊名单及金额见附表)。其直属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定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推行计划的制定、系统的发行、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税务用专用设备的发放和保管等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内部的日常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供电、供水部门应根据总表单位出具的总分表单位“电费、水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以及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章的分表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要抵扣的分表单位。
凡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视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超过30万元的,报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各地要在确保完成"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加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动用进度。企业动用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首先用于抵顶欠交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抵顶欠税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为了加强我省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租赁的信息,切实加强对房屋出租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省外驻苏企业,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省外驻苏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县级供销社所需经费来源暂维持现有渠道,仍可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具体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104号)执行。
有关契税政策调整仅限于住房的买卖和交换,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的赠与、非住宅房屋的买卖。《通知》第一条中所指“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是指暂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各地要按《通知》的要求,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论销售额大小,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对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可依照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苏科市[1998]242号)文件精神,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中,对企事业单位拥有的住宅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如果所有权已转移给职工个人,企业应调整这部分住宅的固定资产帐户,减少其应税房产原值,不应继续提取折旧,否则按原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消审批,进行纳税调整。此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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