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理全市通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受理税务机关依法依规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缴费人的相关涉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立法,提升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效率,强化外资企业和项目服务协调工作。
到2024年,全省净增残疾人就业5万人,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7万人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更趋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向各预算单位经办机构提供工伤发生率、支缴率等相关参考数据,各预算单位经办机构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费率核定工作。
如因未参保或参保登记错误导致无法缴费的,请至各级医保部门或各乡镇(街道)劳保所处理。如有参保和待遇问题,请咨询医保部门;缴费方面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 2022-10-27 《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于2022年10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被认定失信且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或其管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申请信用修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已按照苏人社发〔2022〕58号文件、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5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4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1件。现将废止和失效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指引共分为 10 篇,分别为增值税篇、企业所得税篇、个人所得税篇、房产税篇、城镇土地使用税篇、土地增值税篇、契税篇、印花税篇、城市维护建设税篇、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篇,可作为城市更新过程中相关主体办理涉税涉费事宜的政策参考。
财务尽职调查与审计程序方法相比,财务尽职调查更多的使用分析、访谈、询问、观察等程序,而审计除了上述,更多采用函证、实物盘点、数据复算等财务审计方法。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新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办理。在经营者变更办理中,对申请原有名称提供便利,鼓励个体工商户延续传承、发展品牌。
户籍迁入本市不满10年的老年居民、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及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按照本地同类型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各级财政给予同等财政补助。
大力宣传相关创业政策,完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延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稳岗返还、税费减免等政策。
科技结题专项审计没有固定的底稿模板,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计计划、审计程序选择和设计相应的底稿。该部分审计底稿,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事务所内部复核的要求制定,没有统一的底稿模板。
江苏省注协于2022年9月9日组织了第四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本期答疑专家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洪磊老师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镇魁老师,答疑主题为审计准则相关问题。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对按年一次性缴纳保障金资金压力较大的用人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申请。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无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无锡市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缴费人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遇有申报缴纳方面的问题可通过江苏税务门户网站、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企业上市是实现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优化无锡高新区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服务上市及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后的健康发展,无锡高新区税务局针对企业服务需求,编制了《企业上市涉税业务指南》,着重于股权激励和限售股解禁两大方面的税收业务和税收政策,方便企业正确理解上市过程中涉及 的税收政策、增强实务操作能力、及时防范税务风险。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5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保规〔202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如果是由母公司对明股实债进行回购,在子公司层面,它就是实收资本,不需要计提利息,母公司全资合并子公司,将实收资本的部分计入长期应付款,同时计提利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为企业群众提供“零跑动”办事服务的通知》等工作要求,全面提升营商环境,推动实现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从“最多跑一次”到“零跑动”的新跨越,构建“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苏州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聚焦数字赋能型服务、知识驱动型服务、消费导向型服务三大战略方向,高水平培育构建具有时代特征、苏州特质、服务品牌的高质量发展新体系,支撑产业创新集群融合互动,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是数字经济时代下服务新发展格局,支撑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实现两业融合互动,推动城市能级提升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新兴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在2022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在连云港市区范围内(不含赣榆区)私房出租代开发票时已缴纳房产税且税款所属期为上述期间的应享而未享受暂免征收房产税优惠的自然人纳税人。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方案》(常发〔2019〕25号)的规定,经开区所有工作均直接对应常州市委、市政府。经开区统一行使武进区委托管理的区域范围内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城市管理等职能。
本办法所称省双碳资金,是指面向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低碳绿色转型的重大创新需求,按照长短期结合、纵深部署的原则,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通过项目、平台、资金及人才的一体化配置,支撑我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2022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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