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切实增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供给能力,提升培训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保障培训资金安全,以高质量培训稳就业、促创业、防失业,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助力推进高质量就业先行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各级税务部门暂停办理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业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缴费业务不受影响。
按照无差别为主、分领域为辅的原则规范综合窗口设置。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实行一窗无差别综合受理;公安、婚姻登记、不动产、社保医保、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进驻事项可分领域设置同标准、无差别的部门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专项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
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办理缴存登记的个人缴存者。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确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南京市禄口国际机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审核,苏州协同医疗健康基金会、苏州工业园区心馨心血管健康基金会等2家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布的次月起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重要位置,以实名服务为支撑,聚合资源、挖掘潜力、协同推进,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江苏省级节点。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省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数据库,开发融资信用信息服务、应用成效管理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管理等功能,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共享,优化应用服务。
近期全省各地持续高温,极端天气给劳动者特别是户外作业劳动者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影响。为切实维护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提出以下措施。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船舶与海工装备(以下简称船舶海工)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持续推动全省船舶海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2022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从2022年7月1日起,全 省全面使用电子缴款书,纸质缴款书同时停止使用。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向同级执收单位发放纸质缴款书,执收单位不再开具纸质缴款书,尚未使用的纸质缴款书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收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2〕28号)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影响,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
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备注“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缓缴期限。
按照省级部署如期完成全年专项债券项目上报工作,配合省级做好三季度末完成全年发行任务。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将专项债券资金尽早投入项目建设,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繁荣和民 生就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六稳”“六 保”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采取针对性 措施提振市场信心,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 政策措施。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推动开展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鼓励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落实好阶段性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消费者让利,推动金融机构通过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多措并举促进汽车消费回稳复苏。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务办《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无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2〕23号)要求,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22年8月举行。现将江苏考区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各地各部门要提升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深入把握本次直播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法治的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依法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非营利法人和群众团体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鼓励各地合理设置考核激励体系,对集体收入增长显著、联农带农成效明显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激励。鼓励各地通过实施生活交通住房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对集体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外来人才给予奖励。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