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和应用,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文件规定及时进行调整,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畜禽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调整优化畜禽产业结构,充分发挥我省禽业资源优势,着力补齐补强短板弱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全省家禽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强化监督。中院要指定专人统计本辖区援助资金提取、使用数额并收集相关凭证,认真审核协会报送的援助资金账目,如发现遗漏、错误,要及时指出、纠正。有重大错误的,要即时向省法院民二庭报告。
推动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以省级财政为主体加快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2022年底全面运行,用信息化手段支撑预算管理,规范各级预算管理工作流程等,统一数据标准,推动数据共享。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对2021年10月我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支撑,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发源地。
本办法生效前人民法院已经指定担任管理人并下达了决定书的,不适用本办法提取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本办法生效后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的,适用本办法提取企业破产援助资金。
实施税收优惠。对受疫情影响较深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对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江西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是在整合全省非紧急、非警务类政务服务热线资源的基础上,依托一个号码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全力打造便捷、高效、规范、智慧的政务服务“总客服”,确保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和办理。
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办理地点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股权转让联办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主要职责:承担全市信息数据和风险管理实施工作;承担各类税收数据、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数据的集中管理与分析应用等事项。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适用的契税优惠税率,继续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6〕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电子卖场供应商不履行入驻承诺或者违反电子卖场管理规定的,予以预警提醒、暂停交易权限、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理,纳入诚信记录。供应商被取消交易资格的,2年内不再接受其入驻申请。
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发布)第8、9、10、13、15、33、37、39、49项等9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同时废止。
各级税务局要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与税费征收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分布情况,实行专门的税源管理部门集中负责辖区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和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纳税服务、税政法规、征收管理、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要求,支持我省科普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对2021年9月我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配合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出口退税子系统升级,从即日起,对于使用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出口企业,需使用最新的《生产企业离线版申报软件00004_L02版》、《外贸企业离线版申报软件00004_L02版》进行退税申报,请各出口企业及时使用离线版申报系统的更新升级功能,或者到“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下载相应申报系统安装程序,请认真阅读相关说明文档,确保做好旧版系统数据备份工作后,按照说明安装、配置、使用新版申报系统。
降低国际物流成本。深入推进“三同”政策落地见效,坚持承运企业上门服务,做到应运尽运。加强国际集疏运体系建设,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全省外贸企业货物向南昌、九江、赣州、上饶4大门户集疏,不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021年9月起,在赣江新区范围内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应向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提供交易双方的交易合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等资料,经工作人员审核,在核价系统中录入交易房产基本信息,生成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
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行政权责事项实施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行政权责事项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可按《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工通字[2021]3号)的要求,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将符合2020年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条件的第一批小微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申报人员须上传包括立项、结题(验收、鉴定)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材料的封面,完成人排名、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单位盖章页。其中完成人排名页面须加盖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对2021年8月我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评估机构采取轮候制选取。对参与个案评估的评估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底进行统一安排(按月排序轮候,即一月一家,若轮空实行顺延),并将安排情况通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排序逐个接受评估委托,按时完成评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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