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中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41号令发布,第50号令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鹰潭市202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9399元为计算标准,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382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94元/月,自2021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契税、土地增值税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商业办公用房交易,应按正常成交价申报缴纳税款,属于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对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契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967788”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专线等平台,健全接诉即办机制,确保企业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处理。(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工商联)
各设区市注协应结合非执业会员年检日常性工作对转会、转所执业的会员,重点审核是否参加两年一次的年检、是否完成网上继续教育。如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要求会员补齐继续教育再办理年检手续。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纳税申报期)起开始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2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省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确保到2025年实现相关税收征管改革目标,不断提高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标准是科技创新市场化、产业化的桥梁和纽带。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厅局高度重视高校和科研机构标准工作,引导和支持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通过技术标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加强法治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改的,由实施部门研究提出修改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审议并颁布实施。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凡在我省开展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业绩成果、论文等条件可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职称评价改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精神,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吉安市202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0103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04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01元/
自2021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0350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11元/月,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04元/月。自2021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刘艳萍委员的提案较为客观的反映了我省企业和城乡居民社保参保和缴费现状。据统计,2019年以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369.58万人,2021年新增企业参保2.53万户。
经过不断努力,虽然南昌市在税务信息化建设工作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目前税务机关与部分外单位的数据和信息共享渠道尚未完全畅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12%幅度内计算并执行。
完善评价机制。坚持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充分运用江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好差评”系统等平台,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政群沟通评价机制。
2020年,我厅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中支持省重大创新平台项目,包括了多个数字经济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其中:对中国信通院江西分院(筹)支持500万元、对(同济大学)南昌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支持100万元,对华东数字医学工程研究院支持300万元以及对面向科学计算的超级计算服务平台支持200万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对2021年5月我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省科技厅连续三年共投入1.2亿科技资金支持实施140个03专项及5G引导项目,累计带动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投入近10亿元。2021年将继续投入5000万以上科技引导资金支持技术攻关、重大平台建设和示范应用。
省科技厅发布的省03专项2021年工作要点中明确将数字金融纳入平台标杆引领工程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打造面向数字金融等领域赋能服务平台,加快做强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
我局将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微信、微博、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住房租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纳税人应享尽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为确保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我局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全面助力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下一步,我局将着力健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机制,狠抓政策落地,确保各项税费优惠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
引进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对2021年6月我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针对建议中的“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放宽科研项目负责人年龄限制”等意见,下一步,我厅将聚焦制约农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形式,继续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研发专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将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应用导向贯穿于项目形成和组织实施全过程,加快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支撑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2019年度全省企业研发经费支出329.68亿元,较上年增长20.7%。在2020年年度省级科技计划设立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2460万元,切块下达到地市科技局用于引导和激励当地加大研发投入,要求不低于80%的经费以奖补当地研发投入突出的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研发投入主体。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