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654元/月,南昌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85元/月。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新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8069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342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81元/月。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诚信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展了2019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南昌江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8896户企业被评定为2019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公布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其他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上述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期限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景德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8461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053元/月,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84元/月。自2020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为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赣州市毗邻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是我省对接融入大湾区的最前沿,也是大湾区联动内陆发展的直接腹地。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赣州市打造全省对接融入大湾区的桥头堡,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示范引领全省对接融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联合检查时建立临时党支部,开展政治学习,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支部任务。以党的纪律为统领,结合财政监督纪律要求和行业自律廉政规定,制定联合监管纪律,加强自身约束,确保依法监管。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即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申请直接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信函方式邮寄至: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江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编33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讲政治、顾大局,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方面。在当前我国防范疫情输入压力不断加大,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显得更加重要。
根据总局工作部署,我局已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2.1.20版的升级工作。从即日起,出口企业需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20.200501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20.200501版》申报退税,请各出口企业及时在我局网站“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相应申报系统安装程序,请认真阅读相关说明文档,确保做好旧版系统数据备份工作后,按照说明安装、配置、使用新版申报系统。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现将《南昌市国家税务局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发布〈规范纳税人户籍管辖实施办法(暂行)〉的公告》(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修订)全文废止。
根据江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推广运用,引导个体工商户通过平台申请融资,做到应贷尽贷。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以优惠利率向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及我省相继在财产行为税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若干规定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将有相当大数量的纳税人需要适用此项政策。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非接触式”全程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全程网上办”清单我省实现情况》予以发布。
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统计核算,核算采取全省统一口径、统一核算方法和统一数据来源,由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生成。省人社厅建立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调度和通报机制,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要按月报送减免实施情况。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或者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提供增值税发票发放、代开等业务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业务事项。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2019年1-12月社会保险明细凭证,每名资产评估师单独打印);每位评估师提交一份报告复印件(只需要报告书文号、加盖公章和评估师签字盖章部分),没有进行业务报备的资产评估师不予年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报告。
为完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重新制定了《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省、全面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和任务,健全制度机制、积极规范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狠抓队伍建设,减税降费取得阶段性成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法治税务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对具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六种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其核定应税所得率不低于9%。
着力强化责任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疫情防控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作为全年绩效考评、专项督查、执法督察的重要内容,严明纪律要求。对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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