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对原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对原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对原九江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上饶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对原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对原上饶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对原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对原上饶市国家税务局和原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对原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关于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7-0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上饶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7-0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宜春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对原宜春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对原宜春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对原宜春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对原宜春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按照税务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决定自关挂牌之日起,废止原市纳税服务局、原市直属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章,启用新的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助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现予以发布,附征率标准从2018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期计算)起执行。
市区非住宅类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鹰潭市财政局、鹰潭市房产管理局、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区房地产市场交易变动情况及交易价格指数,依法定程序,不定期进行调整,及时公布。
原新余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原新余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分局)、原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原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原新余市地方税务局耕契所(纳税评估中心)暂以新余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和服务,办公地址暂保持不变。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对原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对原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对原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对原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和原萍乡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原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对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自2018年7月5日起,原“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业务专用章”、“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原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第二直属分局和第三直属分局,原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直属一局和直属二局,暂以南昌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和服务,业务范围和办公地址暂保持不变。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对原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和原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81元/月,南昌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2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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