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在2015年的基础上翻番,实现建筑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85%以上。建筑企业技术创新、施工能力、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显著提升;装配式建筑比例占同期新建建筑总量的30%;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成为建筑业主导。
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预缴率的公告》(抚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对由本局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商相关联合发文部门同意。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排除限制竞争措施等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要求,江西省地税局认真组织开展对省局制发(含以省地税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三限房”,须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取得“三限房”时间累计满5年后方可转让。市房管、国土、物价、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严格把关。
自2017年11月1日起应用评估系统评估非住宅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并在评估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最低计税价格,今后依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市场实际适时对下浮比例作出相应调整。
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16年起计算,有效期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开票软件新增模糊查询功能。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对接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纳税人开票时输入受票方名称至少4个汉字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末尾至少6位字符,可模糊查询发票抬头信息,并可选择自动带出。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和第九条第(二)款中“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按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压矿评估报告》中确定压覆矿产储量的方法确定。
根据抚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607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46元/月。
为加强全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营造诚信兴商环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134.5元的3倍的4%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496元/月;以上标准自2017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着力简化受理文书。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即办范围,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及其他能够即时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134.5元的3倍的12%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488元/月;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面向大众发布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新政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进行跟踪宣传,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精准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的告知提醒和政策辅导,切实做到 “全覆盖”和“应享尽享”,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现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部分香料产品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适用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予以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全面推行我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并公开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全面清理不利于“放管服”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精简受理文书和申请材料,提供代办转报服务,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税收征管方式转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精神,省局决定成立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客运企业拥有非独立核算场站和车队,其取得的售票收入是否需要划分客运收入和客运场站收入?取得的行包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旅客随票赠送矿泉水是否视同销售?
减负政策全落地。狠抓省委、省政府降成本优环境“100条”和省局降成本优环境“双16条”政策措施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全面释放政策红利,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发展后劲。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工作,服务便利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省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在江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
做好纳税人政策风险提示咨询服务。对于纳税人收到的风险提示信息,纳税人有咨询解答需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申报辅导和政策解读,指导纳税人正确填报。各级国税机关应密切关注政策提示服务系统的运行情况和纳税人反应,做好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映。
本通告所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江西省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地税机关办理相关办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事项免填单服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应用系统间数据共享,将能够从信息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信息自动带出,由纳税人补充其他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确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地税加快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6]171号),全面推进金税三期国地税信息共享共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纳税人有关涉税信息实行一次采集。
纳税人在任意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协议文本,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中的征收机关名称和代码栏同时填写另一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代码。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我局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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