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已经取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金税三期优化版各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将于2016年5月1日在江西省地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3月1日在南昌市地税系统启动新旧系统双轨试运行。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以下简称发票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jxgs.gov.cn,发票平台具体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可登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网,依次进入“办税服务”“办税辅导”栏目下载学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计入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开发期间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能作为期间费用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平全市企业所得税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宜春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未在登记机关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时,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者向有代收代缴资格的二手车市场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凭据,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经整合后,具备在全省范围内销售税控机具资质的税控厂商有3家: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康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红峰控制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见附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相关规定,现将2016年部分节假日期间纳税申报顺延期限明确如下:
如果您查询的发票为疑似问题发票,请妥善保管、暂缓入账并及时举报,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电话自动语音查询信息只作为发票流向信息查询,不作为鉴别假票、虚开、代开发票的唯一依据。
为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2号)第六条予以废止。
第四条修改为“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2),并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严格执行本公告公布的责任清单,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不断推进执法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规范化,确保责任清单落到实处。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洪府厅发[2006]43号)、《关于开展全市中等职业学校重点示范专业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07]253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三名工程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2]131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省政府批准,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就业创业,现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请各地贯彻执行。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8号公告)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的要求,现对我局公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作相应取消和调整。
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一是利用各种媒介对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户进行宣传,二是对网上申报纳税户主动送政策上门,提供免税申报辅导,避免网上申报纳税户因操作不当或对政策理解不够而未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可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作为纳税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纳税人也可在第一次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前,提交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已完成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公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按宜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55元的3倍的12%的幅度为口径计算,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244元/月;
经认真调查,仔细测算,并征求各县(市、区)地税局及相关纳税人意见,现确定全市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为0.6,并予以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未使用客户端申报软件的企业。纳税人可通过省局外网主页“涉税下载—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江西国税网上办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客户端软件及操作手册;税务机关可通过FTP下载客户端软件及操作手册,地址为:ftp://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客户端软件/江西国税网上办税系统(企业所得税)。
已经处理的弥补亏损,不再调整。《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关问题的批复》(赣地税所便函[2012]7号)作废,以此文为准。
根据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及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予以废止。
为深入推进江西地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新增和修改部分涉税表证单书,此次发布的表证单书共有16个,涉及9个税种,现予以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改善困难群众民生,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要求,现就我省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江西省地税系统将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今后未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的权力,一律不得行使。权力清单公开后,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并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取消、下放行政权力力度,持续推进简政放权。
从促进税负公平和保护纳税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坚持“先税后证”的前提下,确定单位或个人取得住房适用3%契税税率的时间界限暂以购房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即:凡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及其之后的,按调整后的契税税率执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