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2013.8.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主动融入昌九一体化的发展大局。以加快推进昌九一体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地税部门服务全省发展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推进发展的氛围,努力变革推进发展的方式,认真落实推进发展的措施,着力构建支持发展的政策支撑,有效彰显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象为被占用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使用税控机具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控机具选型及售后服务的公告》(2012年第5号)第四条及附件2中涉及售后服务商之内容废止。
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工程作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拟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同时在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及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等有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给予该企业30万元的奖励。
贵府《关于请求调整芦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的函》(萍府文[2013]6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对芦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适用范围调整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和《江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要求取消后,纳税人可按照国税机关确认的式样和数量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除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以外,其他管理要求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删去《办法》附件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第二点“(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衔头发票)”及该项下的审批机关、依据、条件、有效期限、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
从即日起,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服务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请各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未列入公告名单范围内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自行到当地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提出认定申请,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核实确认。
在我省范围内,纳税人办理网络发票系统的开户(变更、注销)登记、网上领票、在(离)线开具、验旧、查验和缴销等事项,网络运营商提供网络服务,技术服务商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快递服务商提供发票寄送服务,国税机关管理网络发票,均适用本规程。
自2013年8月1日起,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的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部署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313元/月,自2013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税务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额申报当月。
注税行业是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国税、地税初步梳理出首批属于上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名单,现予公告。从即日起,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将组织人员对试点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年应税服务额等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请各试点纳税人予以配合。
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外观式样见附件。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加快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对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逐级报设区市一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工业领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根据《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节能发[2010]17号),及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156号、财税[2011]1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地市及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现确定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9家检测机构为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指定检测机构(详见附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吉泰走廊打造重要增长带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好吉泰走廊建设,促进江西中部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纳税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价格有争议的,必须先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总局工作部署,我局从即日起开始使用V10.00SP10_ZH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将系统出口退税率文库更新为20130201A版,与之配套供出口企业使用的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3.0版》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4.0版》)也于即日启用,请各出口企业及时在我局网站“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相应申报系统安装程序,认真阅读相关说明文档,确保做好旧版系统数据备份工作后,按照说明安装、配置、使用新版申报系统。新版申报系统中已
对被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对有欠税、发票未核销的非正常户,在税款未结清、发票未核销之前,不得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精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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