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具体限期由各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对省局下发的相关营业税文件废止如下,请一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设区市局主动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的联系,及时掌握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信息,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函[2009]34号)要求,省局对2009年2月28日前,由省局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局对我省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一并下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注意收集出口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反馈电子文档上传路径:省局进出口处FTP服务器“/centre/各地上传”目录内。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等61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赣科发[2009]1号)中经认定的我省61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2008—2010年(三年)。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总结,逐级上报书面总结报告。各设区市局、各县(区)局应分别在每年6月底前、6月15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上一级国税机关。
账簿设置齐全,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反映和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管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统一思想认识。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征收所得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同时也是今年非居民税收新的增长点,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工作落实,防止税收流失。
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管。2009年省局印发了《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9]14号),对税务机关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请各地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延长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事项仍按赣地税发[2006]48号文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的冲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结合省局对2009年国际税收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国际税务科(分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按清缴工作规程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
2006年江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减免税定额标准的请示》(赣国税发[2006]42号),经省政府同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此定额标准继续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总局要求,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同时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全面落实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各地要注意收集出口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反馈电子文档上传路径:省局进出口处FTP服务器“/centre/各地上传”目录内。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
要加强对非居民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摸清税源状况,按项目建档,分项目管理。要建立非居民重点税源控管制度,对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监控。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拓宽申报渠道。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实现财税库银联网,积极推行网上办税、自助缴税、银行代收等申报和缴款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渠道。
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中烟工业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及其省内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现行收入缴库办法,收入划分也维持现行体制不变。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对落实省局政策不到位,或违反规定减免税的,要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发票印制质量,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自2008年1月1日以来,对规范退税管理、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要求,省局组织人员在深入调研并征求各设区市局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进行了部分修订,修订后的《工作规程》更具有政策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好地体现了“两个减负”的要求。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注意收集出口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反馈电子文档上传路径:省局进出口处FTP服务器“/centre/各地上传”目录内。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改变出口商品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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