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供电企业在电网改造建设中,向当地政府收取的电力线缆入地“工程建设资金”和向市、县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0%的工业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的增值税问题。
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除每年税收执法检查作为主要内容外,各级地方税务局所属税政管理、法规部门要加大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市、区局及其分局)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执行不力,底数不清,数据不准,上报不及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科学核定实际经营额。准确核定个体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额,是加强个体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科学实用,便于操作的方法核定实际经营额,切实做到公平和公正。
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原则上为申报纳税期满后2个月,具体的报送时间由县、市(区)国税机关确定。
为加强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运费提交税务凭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规定》(国税发[2002]107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江西省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和对外支付管理办法》,请依照执行。
加大对起征点以上个人纳税户的征管力度,尤其要加强对从事批发和销售大宗商品的个体经营者的征管,减少漏征漏管户和走失逃亡户,同时精简个体税收征管力量,降低征管成本。
经省局研究决定,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城市为2000元,县城、镇为1500元,农村为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以上起征点按规定适用于所有营业税纳税人的个人。
县级支公司作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当地领购发票,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管理。县级支公司所属加油站全部纳入汇总核算范围。个别跨设区市的县级支公司由地市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汇算清缴。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了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1998年以来,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三条社会保障线的方针政策,基本实现了“两个确保”,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了再就业,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享受营业税免税资格审定和年检实行设区市和县(市、区)二级管理制度,即:县级医疗机构由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和年检,省、市级医疗机构由设区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和年检。
制定全省民营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规划。对列入规划的企业要精心培育、重点扶持。从2003年1月起,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由省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由设区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为了使企业能按税法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经研究,对江西省移动通信公司所属分公司通信业务收入应纳营业部及其附加,统一实行在次月申报期内预缴部分税额,待营业收入确认后在月度内结清其余全部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2]51号)办理。
各级国税机关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通过承包、承租和供车方式取得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由承包(承租)人持有关证件向其发包单位(出租单位、供车管理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免税企业申请时限。今后已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企业年度终结后1个月内办理年检,年度中新上免税饲料产品必须经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产品符合免税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新办企业从生产经营后次月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行为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将退付的款项直接冲减其当期应纳的房地产业营业税;
为支持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优化税收投资环境,适应加入WTO的形势需要,提高涉外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内容及程序,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于减半征税的审批。符合本文第一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按年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申请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附送检测单位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为认真贯彻中共江西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及经营软环境的意见》(赣府发[2001]23号)及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在全省国税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对我省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按照国家计委核定的价格向用户收取的用于日常技术维护的一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为非应税劳务,在财务上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并积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切实掌握注册(开业)登记企业的情况,认真分析调查,明确征管范围,防止漏征漏管和税源流失。
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仍分别按省建设厅、省地税局赣建房字[2000]42号和省地税局赣地税发[2000]65号、赣地税发[2000]77号检发的单项管理办法执行。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等三种养分中有至少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本办法不代替或免除主管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应给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业经全省金税工程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局下发的《 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赣国税发[1995]661号)同时废止 。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发票宣传工作。修订后的新征管法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发票管理的法律地位,这既为我们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也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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