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企业对自营出口货物的退税方式,可以选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选择不同的退税管理方式,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市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签章后,呈省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批准。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货物,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企业,由省教委和省国税局联合下达“生产货物有用于教学、科研产品方面的校办企业名单”,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名单”审批减免增值税,未列入名单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
凡新批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前,应书面自愿选择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并报经所在地地(市)国税机关审签意见。退税机关办证时据此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方式。
增值税征税办法。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发电厂、供电局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在征收增值税时,采取发、供电环节预征,省电力公司统一清算的办法。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民航总局所属在我省的江西省民航局、赣州航站的企业所得税,1998年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省民航局的所得税监管工作由省局负责,赣州航站的所得税监管工作由赣州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
农村信用社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危房改造费用,应填报《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审批表》,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危房改造计划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未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的减免税,在申报审批期间,应按规定预缴所得税。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范围:各级国税稽查分局的举报中心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其他方式举报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种的偷、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
为了切实加强砖瓦窑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砖瓦窑主纳税意识,有效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额的加油站,采用查帐、查表双向控制征收办法,即:一方面要求健全财会核算,实行“查帐”核税;另一方面实行“检查加油数码表,测定收入,核实应纳税款”。查帐应纳税款多于查表应纳税款的,按查帐应纳税款征收;否则按查表应纳税款征收。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加强对生猪按出口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管理,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填开,不得发放给纳税人保管和填开;对已填开的《外经证》,必须按规定期限收回,并认真查验,逐份核销。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严禁将举报事实、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泄漏,对违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人获奖收入属个人正当收入,应依法受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管理,准确确定计税所得额,规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全省专用发票违章行为处罚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全省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对已批准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两年内无论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标准,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若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报经国税机关批准认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和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实行“三色”申报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县级国税局按照纳税人的按期申报、资料齐全、有无偷欠税行为等指标,制定“三色申报分类使用标准”,张榜公布,各主管征收分局打分筛选确定。年度结算后根据本年情况确定下年的具体户数。
自发文之日起,凡超出一定期限,不能提供有效合法出口货物免税批准文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就出口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必须对上述收入征税,不得擅自决定免税。
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认定,不能局限于技术合同中没有“转让”作为依据,有偿转让或提交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其取得的技术转让费、使用费、研制费和报酬,都属于技术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为规范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对房改中以市场价出售的住房(包括房改售房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出售)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1997年12月底以前,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由其在我省的主管部门汇总好名单,统一报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并统一负责缴费和领取、发放《税务登记证表》等工作。
对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应按规定将其纳入税务管理,并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有偿提供资金行为,不论是合法经营行为,还是非法经营行为,均应按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
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退税款后,凡有欠税的应立即转交欠税,对拒不将退税款交纳欠税的,征税机关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为配合征税机关管理,退税机关应将外贸企业名单及申报退税的银行帐号告知征税机关(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的外贸企业名单及帐号见附件)。
中央驻赣国有企事业单位、联营、股份制企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集体金融企业的减免税,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逐级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
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发《发票准购证》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用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省局再次强调,税收管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统一税法,更不允许自立章法;对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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