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全省按照基金统一收支、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对等、事权财权匹配、激励约束结合的省市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推动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有效均衡基金负担,加强基金风险预测和调控,确保全省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及商业模式等创新。
为进一步提升办税服务质量、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于2021年6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快政策兑现落实。为增加企业获得感,提高政府公信力,对于市直部门出台的涉及支持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兑现时,区、县(市)负担部分所需资金可由市级先行垫付,年终通过市区结算时上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辽宁省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功能及相关网上申报功能即将停止使用。自2021年7月1日起,由辽宁省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迁移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征收,同时网上申报迁移至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协助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协助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
明确监管责任。有关主管部门要厘清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了评价,其中15户个体工商户及适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被评价为2020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现将名单予以发布。
省政府办公厅、省营商局负责全省政务服务热线整合归并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考核。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整合期间为号码归并、线路联通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线路通畅。
落实国家减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起步阶段税收优惠: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新增)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税务行政审批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出查询申请,或者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状况(查询途径详见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4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大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提案中提到“原有的国税、地税系统信息沟通、交换机制不健全,到机构合并前仍是各自建立系统各自管理,没能适应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格局,依托信息系统为主的管理方式容易出现管理漏洞。”的问题。
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财税部门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确定外,其他减免税由国务院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因此,省税务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您提出的建议。
从2021年5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缴纳。上述“三险”的申报缴纳流程保持不变。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于2019年1月1日正式上线。是省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规范以及各部门业务需求开发建设的。我局作为市级税务部门需要增加相关业务功能时,要向省局电子税务局开发建设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业务需求,经同意后列入开发建设规划中。
辽宁省为全国铁矿资源第一大省份,年产销量占全国三分之一左右。2016年,根据国家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要求,辽宁省将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照税费负担平移的原则将铁的选矿税率确定为5%,没有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已经编写完成,在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申报操作、涉税风险三个层面进行了解读和提示,对2021年最新出台和近年制定的重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系统性分类阐释和延伸解读,使纳税人加深对政策的理解,清晰把握政策要点;
根据《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67号)第三条规定“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略)规定的税额执行;船舶的适用税额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从文件规定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企业无法准确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下确定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对能够准确反映经营情况的企业,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计算缴纳投资者或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并能够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带来的改革红利,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为推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目录》(署企发〔2021〕16号)有效落实,提升AEO认证企业的获得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我关制定了《沈阳海关认证企业(AEO)管理措施目录》(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做好落实工作。
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我局已针对国家出台的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开展了广泛的宣传,符合条件的人才均已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持续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切实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