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您在建议里提出了“适时调整税收政策,给予横向科研税收适当减免,以鼓励高校教师更多的从事科研学术工作。”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针对“横向科研”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有关规定可以参考适用。
有试点意向的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1)经所在地市档案局或省属企业集团初审汇总后,于2021年4月12日前报省档案局。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试点单位名单,与试点方案一并于2021年4月20日前报国家档案局。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向个人收购废旧钢铁时,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废旧钢铁时,应当由对方开具发票。
强化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今年的“春风行动”站位高、立意深、落点准、措施实。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亲力亲为;相关局领导要分兵把口、各负其责。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渠道:IOS端手机打开App Store搜索,安卓端手机使用应用市场(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WEB端首页“扫码登录”中点击“手机端下载”后扫码下载。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处罚裁量权行使,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切实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创新,打造“法治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鼓励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入驻小微企业实施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对减免入驻企业房屋租金的市级(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入驻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租金的50%,给予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为1个月。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非自然人存量房地产权属转移业务在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一体化征收大厅办理,交易双方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进行申报缴税,并取得完税凭证,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收入分成及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提供河道采砂权出让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协助税务部门摸清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近三年缴费人数量、收入规模、预算级次等费源情况,支持税务部门平稳有序承接征收工作。
评估机构会员财务报表按照非合并报表方式填报,各评估机构会员仅报送本机构财务报表,不包含分、子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填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项时,所填项目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
自2020年12月21日起,您可能会收到来自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自2021年1月21日起,您可能还会收到来自全国其他地区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人员变更等事宜请咨询办理参保登记的医保业务经办部门;
自《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综[2018]693号)、《关于做好全面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19]392号)印发以来,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进展顺利,改革成效不断显现。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更新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现予以发布。
“一网通办”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办理变更、注销备案的机构,可按照所在市要求,直接将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提交市财政局。办理注销备案机构应在注销完成后通过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或转为非执业会员手续。
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实现内外销转型,将“三同”产品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建立省内生产销售审批快速通道,开展“三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提升辽宁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下辖各征管局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
推动电子印章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出台管理规定,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管理要求,探索统筹推进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以上举报中心负责接收、受理通过电话、来信、来访、传真等形式对本辖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违法行为举报;检举人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通过“12366纳税服务综合管理平台”等网络进行涉税违法行为举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实施开发建设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禁止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其他企业在沈参与竞买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
按国家相关规定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举措,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全面取消在辽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领域机构业务范围限制,拓宽金融市场合作领域。促进外资金融机构在辽投资,鼓励外资投资入股我省银行、证券、保险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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