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运行稳定,不断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我省将在1月19日22:00至1月20日02:00进行ITS局端和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环境的升级。升级期间将不能办理相关个人所得税业务。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将于2019年1月18日18:00-22:00期间进行金融城域网网络设备变更工作,期间可能会导致部分纳税人无法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缴纳税(费),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为适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需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将本月纳税申报期限由2019年1月15日延长至2019年1月18日。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如果纳税人的住房贷款符合规定,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您的问题,不要纠结于是不是首套房,而应去贷款银行确认自己的房贷利率是不是首套房贷利率。
由于我局环境资源空间不足,导致货运税控系统出现故障,无法调取电子发票和卷式发票信息,影响了增值税一窗式比对业务,税务机关前台或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暂时不能为税控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预计2019年1月8日8时恢复。
随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的上线,访问量持续增加,业务量持续增长,为确保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更好地运行,我局将于2019年1月6日(星期日)23:00至2019年1月7日(星期一)02:30对系统进行扩容升级。
凡在2018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文件的要求,省局将按照公告内容对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重新开发和改造升级。
您可以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根据您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当月来不及采集相关信息,可以在年度内以后月份补采信息后补充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办理退税。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依据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实现了界面标准、业务标准、数据标准、关键创新事项四个“统一”,是智慧型的电子办税平台。其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互联网新技术,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综合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为了向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现将相关运维支持电话通知如下:运维支持电话:12366,024-2320509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为了向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现将相关下载事项通知如下: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地址
原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将于2018年12月21日20:00停止新开户功能,新注册用户可在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开通使用。省局将于2018年12月22日-23日完成原辽宁网上税务局的用户迁移工作,2018年12月24日起,您可开始在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申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税务注销程序,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即办”注销和“承诺制”容缺注销,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列举行业的经营者,提供应税服务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工资税费扣除及处理方式。各有关单位向税务征收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汇总公积金、社保缴费等费用的个人工资扣除部分和单位补充部分向有关征收部门缴纳,省财政厅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代扣其他工资扣除项。
本次数据清理主要通过8月1日升级上线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对扣缴单位填报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进行验证,并反馈验证结果。对于验证不通过的,由扣缴单位自行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根据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与各银行系统调试情况,按照“测试一批、上线一批”的原则,陆续开展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方式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计划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部门的系统和业务管理的升级改造,实现全省网签三方协议业务全覆盖。
推进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企业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信息预披露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平等参与国企改革。
为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依据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实现了界面标准、业务标准、数据标准、关键创新四个“统一”,是智慧型的电子办税平台。其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互联网新技术,为您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综合服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行政审批注册会计师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要根据《辽宁省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按照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以统一的事项名称表述、明确的审批部门及层级、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具体的改革举措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根据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与各银行系统调试情况,按照“测试一批、上线一批”的原则,陆续开展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方式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计划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部门的系统和业务管理的升级改造,实现全省网签三方协议业务全覆盖。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所属各区、县(市)税务局新组建的派出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自2018年9月30日起,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上述单位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执行。
发票摇、刮奖活动区域: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在2018年7月5日以后,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的《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属于发票摇奖范围;依法开具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属于发票刮奖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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