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6-15 为进一步深化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为省局稽查局查办的拟罚款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本标准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各市、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在各市、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前,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合并时明确具体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现决定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您在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时,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网厅”)申请办理,在资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人员直接办理,并将结果通过网厅反馈给您。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工作部署,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原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互联网站正式启用,网站内容正在陆续调整。
整合后的辽宁省网上税务局系统提供网页版、客户端版、手机APP等多种访问方式,每种访问方式均已实现原国税、地税用户信息整合、数字证书互认。您可选择任何访问方式登录系统,并按照软件提供的业务功能,同时办理国地税业务。
企业类或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进入网厅后,在点击【网上申报缴税】或【涉税事项办理】两个模块时,可以选择CA登录或短信验证登录两种方式登录网厅办理涉税业务。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304号)。
2009年,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将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期限延长3年。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2008、2009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
您登录网厅后,点击【网上申报缴税】模块,在页面左侧“功能菜单”区可以点击【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入页面。如果您登录后,未显示年度申报表,可点击网厅右上角【修改注册信息】模块,重新保存后即可显示。
办税服务厅POS机缴税(费)将于3月29日(本周四)21:00至4月1日12:00停止使用。其它电子缴税(费)业务如批量扣税、自缴核销、实时扣税、银行端查询缴税等业务,将从3月30日(本周五)10:00起至4月1日12:00停止使用。
核定扣除纳税人应自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对《阜新市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阜新市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附件《阜新市2017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见本公告附件。
经研究决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1号)全文废止。特此公告。
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实现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换,妥善处理好省与市间利益分配关系,现对我省环境保护税省与市(不含大连市)分享体制予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加大对医疗收费票据领购、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在辽宁经济发展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特殊时期,为更好支持企业发展,自2018年2月1日起,暂缓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三年。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是针对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条件、实施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已不存在“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情形,取消原实施程序中不受理内容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及沈阳市政府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对1994年以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2017年第5次)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现将《2018年度各月份申报纳税(费)截止期限》予以发布,明确了除另有规定外,2018年各月份全省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沈抚新区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编办分别批准成立了辽宁省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沈抚新区分局,负责沈抚新区辖区税收征管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工作。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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