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643号)规定,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恢复办理应税车辆涉税事项时间安排
2016年7月8日起,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正式启用,税务机关及二手车交易市场恢复办理应税车辆相关涉税业务。因新旧系统切换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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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省级应用集中优化版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5]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单轨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6]1...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相关要求
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研究制定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平稳过渡方案,进一步理顺市以下的收入划分,不得借财政体制调整集中财力,保障地方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将于2016年7月8日在辽宁省国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16年6月28日至7月8日需要进行新旧系统切换,切换期间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及自助办税网点)将停止办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各项涉税业务。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06-12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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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与我省相...
2016年7月8日8:30起,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本次上线的金税三期系统涉及部门多、业务面广,因系统切换暂停办理业务及上线初期可能发生的部分涉税(费)事项办理不顺畅给纳税(缴费)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
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制定并公布施行的,由于...
系统有3名以上符合《辽宁省国税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职律师申请条件的市局应于2016年7月10日前设立市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并将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文件通过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办公室可以统筹使用本系统公职律师,为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律师个人业绩评价和效能考核,并将考评结果推送到公职律师所在单位。
要切实提高对实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对本地区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到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强化实施保障,完善办事指南等材料,明确内部工作流程。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05-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代理记账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信息公布、惩戒措施等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开具系统常见问题 1.哪类纳税人使用这个系统开具发票, 这个系统能开具什么业务的发票? 答: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此次升级后系统可以开具所有行业的发票。 2. 用这个系统开具发票之后剪贴发票是不是就不用了? 答:7月以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按照省局年初相关会议要求和具体工作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省局将进行不定期督导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合作共建的相关单位责任人及主要领导,要严肃问责,并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业通用机打发票系统更名和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确保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开具方式不变,辽宁省国税局对应税服务业通用机打发票系统进行了升级和改造,支持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开具等业务。现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如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的,个人消费者可持发票原件到发票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登记,参与登记月份当期摇奖。
为适应国家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与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税务机关。
自2016年4月1日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支持我省外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是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评定的,A级纳税人是税务部门评定的纳税信用级别最高的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房地产业是我市全面振兴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总体良好,但结构性矛盾应当引起重视。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对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的纳税人,请携带辽宁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发行的已有证书(介质),在2016年5月1日前,到辽宁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在全省各市的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开通。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加载CA数字证书应用,免收服务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地税发[2015]160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发给你们,请各市参照省局规定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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