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文件规定,现将辽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非普通商品住房和非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5%;
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引擎,加快实施市场驱动战略,推进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稳增长、调结构,现就立足职能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对沈阳龙之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五建进行施工的行为,认定其为安装与装修工程的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上海五建,对沈阳龙之梦置业有限公司取得的6,000万元收入应全额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鉴于你局土地契税征收采用的方法一直为土地出让金及补偿合计与基准地价孰高,同时对发生的配套费均需缴纳契税的原则,因此,同意你局建议,对沈阳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发生的配套费征收契税。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备案项目清理结果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发布涉税备案项目清理结果的公告>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废止。
支持依托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群注册,对小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楼宇内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促进创新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实现工商登记注册与审批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数据互联互通前,各地工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审批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以适当方式将工商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审批部门,以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现将《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61号)中《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依据有异议,可要求纳税人到征收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核定”废止,并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安办事大厅办理印章刻制备案证明,改为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直接出具印章刻制备案证明。
取得《福利企业证书》并通过民政部门年度资格审核认定的福利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免征福利企业该年度房产税。本公告所称纳税确有困难的福利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福利企业。
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六款“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的规定,应认定为管理公司自产权人处租入商铺,再由管理公司对外租赁的转租行为,应按服务业中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2005]25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动迁后回迁住房首次上市转让的,凡符合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营业税。
涉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改变的(跨县域变更的、省工商局登记企业下放到属地登记管辖的、在市辖区内跨区变更且在市辖区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原件。
为构建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全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工作,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免征残保金的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免征期内每月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等进行核定,录入年审管理系统,并向企业出具加盖审核印章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核定通知单》。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保持在42万人左右,专科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30万人;本科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本科在校生总数的10%;中等职业学校调整到210所左右,独立设置高等职业院校控制在50所左右,地方本科高校逐步实现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为对方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货物运输代理业和港口船舶代理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32号)第八条第二款,“实行‘费用大包干’方式提供本办法征税范围内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确认计算方法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本级有权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予以发布。辽宁省国税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行政审批由下级机关负责审核报批的,由受理机关在限定时间统一办结并反馈结果。压缩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牵头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审批要求,在审批前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辅导服务。
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根据条例规定告知纳税人应进行地上建筑物重置成本价及成新度评估;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根据条例规定告知纳税人应进行地上建筑物重置成本价及成新度评估;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流程图;其他适用一般程序流程图。
除符合《公告》第七条第(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外,经主管国税机关出口退(免)税评估发现失信情形的一类和二类出口企业,尚未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应调整为三类出口企业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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