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免税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纳税人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准驾证及复印件、行车证及复印件等证明,到县(市)区级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政府有关部门未在商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支持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开始运行并产生一定社会效益的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鼓励和支持以电商平台为主体,以实体市场为依托,以资本和技术为纽带,多方参与、协调运作、功能完善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辽地税函[2013]145号)规定,现将我市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丹东市存量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市、县政府要增强服务主动性,靠前服务。深入基层、走进企业,直面矛盾和问题,以现场办公会等形式,逐个企业、逐个项目开展点对点服务,帮助协调解决投资主体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的规定,纳税人申请重新开票时间已经超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限,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条件。
你局《关于万润公司配合南科集团发债涉及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14]4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如果请示中所述项目的立项方不是丙方(万润公司),则可按服务业的代理业,就其项目管理费征收营业税。如果项目的立项方是丙方(万润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为充分体现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省财政安排资金对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网海城市供电分公司、台安县供电分公司、岫岩县供电分公司POS机代收电费手续费分别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鞍山市内各供电分公司POS机代收电费手续费在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凡取得租金收入的,均应依照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因此,你局应确定房屋的出租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快报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制定财税政策、及时掌握税源变动情况的重要支撑,应高度重视,务必保证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选取的被推荐企业既要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要求,也要能够及时报送数据。
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现状进行评估,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主要困难,提出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和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无故拖延提供涉税信息,泄漏涉税信息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行为,近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其《解读》两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本公告所称对小微型企业困难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半征收),是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的规定,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低税率优惠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企业质量效益为立足点,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省民政厅初步审核,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2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等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条件的项目,在立项和招投标方案审批时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在市政、轨道交通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优先采用现代建筑产业化技术和产品。
在辽宁省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单位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除外。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国税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出口退(免)税认定调查”、“外贸企业‘一票两用’问题核查”2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现将《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年度销售收入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税金排序前10名,且当年未享受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对其本年度实际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执行),按同期央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度不高于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使用“办税通”或“网站”申报用户,在4月5以前应通过“办税通”或网站填写并上传《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在办税大厅申报的企业,应登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录入征管系统。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对企业按照实际分配股息、红利计算的应征个人所得税,高于核定征收税额的,由投资者个人补缴差额部分;低于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税额的,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企业注销时,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所得,按照上述原则结算。
出口企业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特殊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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