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各基层局要提请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区、县(市)采购中心,采用招标方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
凡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免征免税月份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一个征期内多次申报的纳税人,税收征管系统增加累加申报功能,自动累加月营业额。
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同时,申报方式取消审批流程。
从9月份开始,营改增纳税人应在地税系统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等税费种。目前,地税机关已对截止到8月25日被国税部门确认为营改增的纳税人,完成了纳税事项确认、定额核定等修改工作。若上述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新网上报税系统出现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抚顺市慈善总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辽宁省红十字会具有2012年度、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鞍山市红十字会等11家单位(名单附后)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省民政厅初步审核,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2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通知》中所称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括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
从2013年9月15日起,个人办理存量商业用房交易进行纳税申报后,须经存量商业用房评估系统进行价格审核。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申报价格缴纳相关税收;申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核定征收相关税收。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涉及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需要临时使用发票,且不符合发票发放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应在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申请代开发票。
现将《普通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地税发票分行业衔接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附件:普通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地税发票分行业衔接对照表
凡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已移交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原应用地税部门开发的“发票管家”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以及新增需要使用应税服务业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均可免费使用开具系统和查询系统。
为切实推进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运行,根据《辽宁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3]19号)及全省营改增改革暨财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取得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至少1名管理人员,按照纳税服务部门要求统一设置“国税综合服务窗口”,负责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代开工作,同时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核定应征税款等工作。
免税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等有关申报期限的规定,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相关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有关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从7月16日起,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系统正式上线:全省各办税服务厅随时受理企业取得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采集数据(仍然通过原采集软件)。8月月初左右,各纳税人就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随时采集海关缴款书数据。
各市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报告。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各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市局要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工作,按照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要求,认真核定代征人资格并按法定程序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代征人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征收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房产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政府因建设的需要依法征用收回后,再由同一纳税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同一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继续开发的特殊行为,为避免土地收回环节税款流失,可先按30%税率进行征收,待整个开发项目完成,按照鞍地税函[2012]39号规定进行清算后,多退少补。
企业补缴以前纳税期(2010年度、2011年度)少缴税款(查补税款)与企业申报当期(2012年第四季度)税款(预缴税款)性质不同,不应相互扣减。企业补缴以前纳税期少缴税款时,如查实确有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应当退还的税款且尚未退还的,经企业同意可以抵减其补缴的以前纳税期少缴税款。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属于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情形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期出租地下停车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作为整个项目的预缴税款在清算时处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第二条规定“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依据上述规定,经调研并与省局沟通,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人员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内容,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对申报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毕业1年以上3年以下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按地方规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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