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费用使用带有国税标识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银行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使用带有地税标识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银行代收费时不得串用国、地税发票开具。
主管地方税务所(分局)应于每季度首月6日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报综合二科(或综合科)。综合二科(或综合科)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统计表》报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地址FTP:/市局/财行处/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
货运发票开票系统包括货运发票开票软件和税控装置(税控盘和传输盘),货运发票开票软件必须与税控装置配合使用才可开具带税控码的运输发票。货运发票开票软件分企业自开、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和税务机关代开三个版本。
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及登记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均采用新的登记表进行登记后受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及取得多处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均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之规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地产的被执行人应依法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房屋承租人代扣代缴承租房屋应纳税费款,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收入。地税机关要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对承租人承租房屋所涉及税费款按出租房产进行纳税事项确认,双定核定系统可根据《定额信息采集表》中房屋租金的数值,自动计算承租房屋所涉及的税费款。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且全部转让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于2008年1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维护社会公平,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批复》中明确的建筑幕墙所涉及的出口玻璃材料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的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备案,备案后准予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但残疾职工人数少于10人的,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仍可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建立计税价格审核和价格评估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计税价格确认体系。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交易房地产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建造价格和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信息,确定本市各地区的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按照省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和<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21号)的规定,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纳税人不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从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看,技改资金是财政性资金,技改资金委托贷款是政府为缓解企业技术改造建设工程资金短缺问题所实施的特殊扶持手段。回收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仍滚入本金,重复滚动使用,与银行代理的企业经营性委托贷款有根本性区别。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不再享受辽政办发[2001]74号第四条第一款“对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出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各市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知》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与当地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局备案。2007年度应税所得率不在《通知》规定范围内的,一律按《通知》规定进行调整。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切实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录入《房地产转让纳税审批表》,并根据应税凭证所载金额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经复核无误后,输出《房地产转让纳税审批表》,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
为确保纳税评估分析所需纳税人财务数据及时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两种财务报表按月报送,时间为月度终了15日内,“现金流量表”按季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15日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制定本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按规定向保险分支机构(支、分公司)所在地的县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报结税款,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由其自行与报社联系办理,各级国税机关应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登和据此补办新完税证明的有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代理事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总局的要求,严格执行减免税政策。同时,对省局《税务行政审批标准》(辽地税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审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于2007年8至12月份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规定纳税期限缴纳入库的,各县市区地税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包括加收滞纳金、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
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符合公交车辆免税的规定。因此对符合辽政办发[2007]20号文件规定的校车,应按照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免征车船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等文件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精神,辽宁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在与电信运营商合作开展气象信息服务过程中,其行为属于代理各市、县气象台(站)向社会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构成代理服务业务。
对已交纳2007年度车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其应征税款要于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补征完毕。对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税船舶,其应征税款要于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补征到位。对以前年度欠缴的车船使用税要积极组织清理征收。
对提供考察组办服务的纳税人向参团单位收取的全部考察费用,允许以减去代参团单位支付给境内、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食宿费、接待费、交通费及签证费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即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车船税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到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车船税;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船,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在会计年度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建筑业总承包人持建筑施工合同(包括分转包合同)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审批人员根据总承包人为分转包人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备查联)将分转包工程价款填入代开发票审批界面的“其他收入扣除额”,为总承包人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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