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6号文件明确的免税范围划分征免“两税”。其中:免征“两税”的铁路局是指沈阳铁路局机关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用房产和土地;对办公和公务用途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
生产企业可按照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乘以城建税及其他附加的税(费)率,计算城建税及其他附加,并于次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采用税收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计字[1995]074号),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并于月份终了后13日内申报,纳税期限为每月15日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十一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文件的第十条、第十一条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国税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式样见附件2),以确定抵缴欠税的金额和滞纳金金额,同时填开《申请确认表》(式样见辽国税发〔2004〕161号附件),以确定抵缴欠税的所属期和金额。
中介机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具体申报程序、征收管理、纳税检查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在利用其企业资金购买车辆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股东个人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应提供有效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计划和实际批准的土地出让、转让情况,建立税源监控机制和税源档案,在土地出让、转让环节实现契税税源的“源头”控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辽地税一[1998]361号)规定: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对普通标准住宅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申报。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会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符合以上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表样附后)及国家发改委实际批复的该项目总投资额文件和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形成的服务收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和拥有土地使用权人,各高速公路服务区也应照此办理。
对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与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确保及时、足额入库。
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在房屋大修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纳税人名称、大修理房屋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产权证发放日期、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理的原因、大修理建安合同复印件、大修起止时间及大修理期间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软件企业,享受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不在区内的软件企业、以及纳税人注册地在区内,生产经营地在区外、纳税人注册地和部分生产经营地在区内而又不能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入场券的式样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设计方案,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套印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市局统一组织印制。
申请人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办理代开手续。受理人员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代开发票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附表一),并告知申请人持全部资料到主管税务所片管员处签批。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缴纳定额税款后,需要开具发票在定额以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发票的开具金额换算的税额,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做到一票一证;定额外开具发票的,使用《辽宁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其开具完税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将2003年1月1日前销售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有价电话卡累计余额通过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增的预收账款部分,从2004年7月起至2005年12月止逐月由其各市分公司按照属地化原则,从各自的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以避免该部分预收账款在重新确认营业收入时重复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的办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非许可审批项目要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管理,尽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的要求,加强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管理,省局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
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发票号码前不再加N0字样,两排号码左侧对齐。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字体规格按总局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基层局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59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自查自纠工作。
2002年以来国家出台多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调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加强劳动、工商、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维护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准确落实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未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为了加强我市技术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技术贸易发票的使用,保障国家对技术市场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现将《辽宁省技术贸易统一发票》管理和使用等问题明确如下:一、原委托市科学技术局发售的《辽宁省技术贸易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技贸发票”)收回,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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