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重要意义,督促各保险中介机构持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各保险公司只能以收到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费用的入账凭证。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局和各县区税务局应于7月1日前将全部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省局、市局和县区税务局实施的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及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的“一般住宅”标准中“市内四区单套房地产的实际售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元以下”调整为“市内四区单套房地产的实际售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元以下(不含8000元)”,其他规定不变。
直接从事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的人员。包括从事钻井、采油、物探、测井、试井、固井、井下、油气集输、地质录井、油气生产的注水(汽、化学试剂)工程人员。
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期限延期至2004年9月15日。外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自查自纠期限内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不予处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自开票单位有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上述条款规定,分别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取消自行开具通用微机发票资格。
是否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要看买卖双方是否已形成“双返还”,即购房人退还给原开发公司销售的房屋,开发公司退还给原购买人购房款。如果双方已形成“双返还”,则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款。
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属于该企业法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法人承受个人独资企业的房屋或个人独资企业承受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房屋并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要严格执行《通知》各项规定,加强内部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与配合,建立并完善信息资料共享或传递制度,以确保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尽快将本市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提交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备案。
我省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并将发票联装订到第一联,抵扣联装订到第二联,其他联次装订顺序不变,发票开具的字体呈黑色。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有关规定,新办企业是指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从2001年度开始,到2005年底前,20个省属科研机构转为企业的,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原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需将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未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并入到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签定协议进行联合开发,个人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经理部等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其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取得的所得和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并入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精神,并结合我市“空调安装工程”及“消防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同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供旅游协议条款,根据协议内容中所包含的项目,据此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财[1998]420号)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出租房屋计税收入核定标准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4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拟定的辽中县出租房屋计税收入核定标准。
在今年的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中,要紧紧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一主题,突出对个人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宣传。在具体工作中,不仅要将国家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下岗职工再就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等个人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宣传到位,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近几年来贯彻落实这些优惠政策的措施、办法和成果。
各市在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可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第九条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测算的结果向上浮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内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结合我市“锅炉及供暖安装工程”及“数字监控系统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这两类工程项目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我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未办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按其经济性质确定应办税务登记类型。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非企业性单位应暂时办理企业类临时税务登记。
企业破产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该破产企业适用的国家破产政策执行,不得擅自超出政策范围,随意提高支出标准。
几年来,各地在对行政区划的划分上理解不一,导致全省各市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上不够统一,存在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个县、同一个镇实行不同税率的情况,还有的地区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或级次划分税率。
加强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责任分解到具体的执法环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市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处室对基层局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情况督促检查,检查结果要进行通报。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沈国税发〔2003〕105号),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市要以对税收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管理权限调整后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各项工作,务必做好衔接和协调工作,以确保出口退税工作不受任何影响,并保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在我省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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