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已经形成,随后将下发各地执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通知》要求和省局的操作规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政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2]18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关于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实际补缴后如何税前扣除问题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经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沟通、协商,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或不按规定调整税收定额以及在定额调整中滥用职权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同时,应将本地区贯彻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和落实效果分别于2003年6月15日、10月15日前报省局。
请各基层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本单位内部票证管理制度,切实将各种票证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市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基层局的票款结报和月份票证清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根据总局国税发〔2001〕39号文件,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由于我省尚未规定此标准,经与省国税局协商,暂按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优惠利率贷款由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信贷原则的要求确定和发放贷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向贷款银行给予贴息补贴。
考虑到我省实际,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实行简并征期的征收办法。其中,对城市和县城的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农村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对个别需合并为一年的,须报经省局批准。
为防止各项税费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费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各项税费票款结报"限期限额"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限期限额"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处于偏远地区、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或财政专户)的税务所以及携带税费票据外出征收现金税费款的税务人员。
对“非典”疫情发生期间,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停止活动的各类文物展览馆,组织文物旅游和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的单位,暂时关闭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厅、舞厅、夜总会、剧场、影院、录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在停止、关闭期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可以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们,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权限,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3]217号)办理。
关于桓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部职工陶立松等人与建行桓仁支行签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并经桓仁县公证处公证,购买桓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购房贷款且已支付给该公司,并取得产权证明,房屋产权从法律上已归陶立松等个人所有。
供暖公司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仍沿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其“一户一阀”改造所发生的费用,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13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符合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我省内资连锁企业,属于跨市(不含县级市)设立多家直营门店、企业申请由总部在其所在地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属于市内跨县(含县级市)、区设立两家以上直营门店、企业申请由其一家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属于跨省设立连锁直营门店的,应由总部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
《转发关于确定第一批燃料配送试点单位的通知》(沈地税所[1997]378号)补充条款“配送试点单位有关的税收问题,按沈地税所[1996]408号文件规定执行”废止,因沈地税所[1996]408号补充条款已经废止。
省财政厅、地税局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辽财预[2001]734号)中第1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受理减免契税申请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减免之日起15日内调查审核完毕并在同一时间报上级征收机关审核批准;上级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下级征收机关报送的减免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发[1999]61号)中“城镇职工第一次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规定面积以内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的规定,凡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规定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军队干部、职工,可持总后勤部和军区批准房改文书、售房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债权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凭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债务重组所得已并入债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现行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和程序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一次(或一年会计年度)确认的资产转让损失或债务重组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
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网上监督及信息发布平台,对行业评优与查处违法违规等有关房地产企业的信誉资料及时上网公示,定期发布行业动态资料,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公众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省地税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280号)文件中有关征收方式进一步明确,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核定征收和核定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两种征收方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辽劳社发[2003]14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问题时,均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当企业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得到确认后,才可以按照资产评估值确定资产成本。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城市供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省国家税务局公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
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照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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