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凭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债务重组所得已并入债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现行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和程序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一次(或一年会计年度)确认的资产转让损失或债务重组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
加快建设房地产市场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网上监督及信息发布平台,对行业评优与查处违法违规等有关房地产企业的信誉资料及时上网公示,定期发布行业动态资料,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公众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省地税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280号)文件中有关征收方式进一步明确,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核定征收和核定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两种征收方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辽劳社发[2003]14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问题时,均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当企业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得到确认后,才可以按照资产评估值确定资产成本。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城市供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省国家税务局公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
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照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2002年我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5525元”,因此,2003年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数额在46600元(含46600元)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点龙头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同时报送申请免税事由的相关资料。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所得的证明;技术开发,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实际费用支出凭据;购置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性收入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书,技术市场鉴定证明,收入凭据;城镇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税务机关批免“三税”的批件;良种繁殖,开垦荒地,占用耕地,购置厂房等情况证明。
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辽宁省优秀专家”称号获得者和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每月取得的省政府专家津贴以及从“辽宁省专家医疗保健基金”取得的医疗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望各地按照本文件所附《辽宁省第三批省级优秀专家名单》及时通知代扣代缴单位,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公司章程规定经营期满或章程规定有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股东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自2003年1月1日起,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暂以《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二》代替),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预缴土地增值税。
从2003年2月1日起,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活动的营利性医疗单位在开展医疗业务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统一发票》、《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及《辽宁省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收费专用发票》。届时,上述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各种其它票据一律作废。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从2003年起,纳税人凡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地税前扣除的事项,均需附送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东北电业管理局送变电工程公司负责承建的东北电网500千伏“沈阳——大连”超高压输电线路第8、9、10标段工程,连续跨沈阳、本溪、辽阳、鞍山等市,属十省内纳税人承包跨市(县)移动施工工程。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在省内设立了16家全资连锁分店,省局《关于确定辽宁成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1〕195号)确定以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责下属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我省属于全国试点省份,有关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有关规定处理,即对在辽宁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执行。
对省内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88号)第11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支出的佣金允许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应收保费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在退保时应扣减其相应支出”的规定,改按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064号),2001年,我局曾下发《关于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厂征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6号),对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境内所属电厂的征税问题做出规定。
民政福利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因其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企业的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安置人员比例、资本结构等都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仍应按照民政福利企业给予减免优惠。
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等费用的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第三条规定,“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应按租金全额计征房产税。
县(区)地方税务局监控数量由各市确定;各市局所得税科(处)作为各市个人所得税监控部门,负责重点监控人数不少于100人,其中:沈阳、大连、鞍山市重点监控人数不少于200人;省局从各市上报的重点监控名单中确定200名为全省重点监控对象。
关于“销售费用大包干”是否包括“业务招待费”问题。省局《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181号)所称“销售费用大包干”是指“销售费用”的包干,内容与财务会计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项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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