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五条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上述金融保险企业持有的借欲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以汇总级纳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发给其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和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出租、发包的车船,由合同规定的纳税人纳税;未确定纳税人的,由使用人纳税。
凡是座落在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内的市区和县城、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工矿区内的房产,以及座落在非上述地区高价出租(每平方米月租金五元以上)的房产,均按本办法征收房产税。
单位的车船按年核定税额,由纳税人自计、自填、自缴,每半年缴纳一次;纳税期限为一月末、七月末以前。个人的车船(自行车暂缓)按年核定税额,每年缴纳一次;由纳税人在每年的一月末以前,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
为军内服务的营业收入是指接待军内人员食宿、会议等的服务业务收入以及接待地方人员的伙食费收入等。对军外营业的收入是指接待地方会议和对军外我员收取的床位、礼堂、会计室、车辆等项收入和接待外宾的伙食费收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管条例》),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凡我省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执行《征管条例》和本办法。
对已缴入库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规定办理退税时,同时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税,但对以税还贷、代扣代缴税款、集市贸易税收、个体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的税款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时,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均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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