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在拓展海外业务前,应详细了解投资地的税收法律法规。如果企业投资行业为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常规行业,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居民赴某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走出去”税收指引》等指南和指引。
本文认为,“后补订单”业务本质上系如实代开,与“挂靠”有异曲同工之处,不应粗暴地统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本质区别。有鉴于此,本文将就“后补订单”业务的构成及其法律地位展开分析,以飨读者。
本案是一起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通过私人账户收取产品销售款、虚假申报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1000余万元。
出口企业要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做到收汇结汇的合规管理。企业财务人员还应加强培训,提高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同时,建议企业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出口业务和收汇业务的合规性,以确保企业的业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作为灵活用工平台,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税务合规组织体系是基础,并且要真实履行业务真实性审核义务并运行防欺诈舞弊机制,平台员工同样也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查办了一起涉税中介企业虚增成本偷逃税款案件。针对16户涉案企业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0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口企业通过“买单”“配票”违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案件。涉案违法人员通过虚构产品购销业务链条、伪造资金流等方式,编造服装产品出口骗局,骗取国家大量出口退税,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必须予以严惩。
实务中,一些企业和个人在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货物时,存在销售收入与申报收入不匹配、分拆收入未合并申报、未申报未开票收入等问题,触发税务风险。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外贸出口企业接受虚开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案件。涉案人员利用其控制的上游供货企业,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产品销售发票,通过“配货”出口方式,构建虚假产品购销业务链条,以达到骗税目的。
本文将结合两起真实案例,解析“高科技产品”何以成为骗税分子“新宠”,并就外贸企业开展“高科技产品”出口业务的合规要点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一些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方法。各国税务机关为防止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都强调企业在转让定价过程中,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必须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虚构购销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的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人员利用两家“空壳”公司,通过虚构推广服务和促销业务、伪造资金流等方式,向下游企业大肆虚开发票。
笔者梳理涉税案例发现,部分物业企业存在预收物业费收入确认时间不准确、不同服务项目适用税率不准确、隐匿部分收入未申报纳税等问题,建议企业及时防范已经出现和潜在的税务风险,莫将“小问题”拖成“大毛病”。
不少砂石行业将开采与经营分开设立企业,认定经营价格是以开采企业的销售价为基准,还是以经营企业的最终售价为基准,水利部门与税务部门存在分歧。
涉税违法案件纳税人的经营业务不仅限于本地,往往还涉及其他省、市、县,实践中税务机关税务稽查中运用异地协查非常普遍。所谓异地协查,就是税务机关为了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将需要到外地调查取证的工作通过发《税务协查函》的方式请管辖区外的税务机关代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由于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低于综合所得的最高税率,实践中,有的主播会将自己取得的原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违规转化为经营所得,从而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在目前八部门联合重拳打击涉税犯罪及严查违规财政返还的背景下,依托财政返还开展业务的企业在关注涉税犯罪刑事风险的同时也需要谨防司法机关将其取得财政返还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面对企业人员不配合、账簿残缺、无账可查等不利情况,检查人员抓住现场核查中发现的细微线索,聚焦涉案企业货款收取方式,在司法部门协助下,通过确认企业收款渠道、核查加盟商身份、调查核实企业货款真实数额等一系列工作,最终锁定了涉案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证据,使案件顺利查结,确保税款不流失。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的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利用股东的多个私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虚假申报逃避纳税。
我国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税务机关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互联网数据能够为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及时的税源管理信息,为税收风险识别提供有效的风险支撑数据。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互联网涉税信息对税务行业的风险管理、税源管理、纳税服务、业务管理等领域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源,互联网涉税信息的有效和合理利用对拓展税务局的业务管理模式、提升税务局的业务管理水平等将发挥很大的价值。
企业对于所有销售数据、促销活动记录、税务申报材料等,都应妥善保存并留存备查。同时,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因申报不实而引发涉税风险。
税务处理决定可能使得受票企业无法将从出票企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税务处理决定对作为纳税人的受票企业的权利义务有可能产生实际影响,受票企业与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具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最高院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下游受票企业原告主体资格持认可态度。认可下游受票企业具有适格的原告资格,既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力度,也顺应了原告资格涵摄范围不断扩大的世界性趋势。
目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罪存在不当扩大化的趋势,其与当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普遍以行为犯定性所面临的困境类似,同时司法实践对平台类企业涉票案件以个人权威文章和内部文件定性,无视刑法基本原则,大大增加了辩护的难度。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外贸生产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退税和少缴税款的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在与上游企业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近1700万元。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可以就不同项目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很可能用于多个项目,容易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项目合同会涉及印花税,且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目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进行判断,且注意区分应税合同和非税合同,避免多缴或少缴印花税。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海鲜贸易企业虚构业务,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的涉税违法案件。案件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结合外来线索,聚焦涉案企业疑点业务,与警方携手实施调查,通过核查账簿合同、约谈关键人员,以及核实企业资金流、货物流,最终确认了涉案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对指标库里面的指标模块类型、指标名称、政策依据、指标涉及税(费)种、指标提出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数据来源、指标公式、应对指引、扫描周期、指标类型、扫描结果字段、是否有效等进行指标分类,按条件支撑分类查询,并对指标使用建议进行归类处理。
据统计,全区光电信息产业产值同比增长42%,全面迈上发展快车道。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产业发展,光电信息企业在具体适用政策时,需注意常见涉税问题,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企业利用预收账款科目,人为地少确认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形。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已经发生转移,需确认收入,但是企业人为地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挂账,少列收入,从而延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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