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虚开进项发票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从养殖户处非法取得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单等资料,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接受珍珠蚌养殖场供货商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此虚增进项、虚假申报逃避纳税。
是否“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成为构成虚开专票罪的关键性要素。而关于此处“税款”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有一定争议。本文认为,在确定“税款损失”的范围之前,首先需要厘清此处“税种”的概念。
现行税收犯罪体系以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行为对象为主线进行设计。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其单列加以控制的必要,这种必要性即增值税制度的特殊性。刑事制度打击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等,对应的是对增值税税收制度和增值税税收利益的保护。
研发部门所有项目必须严格遵照研发制度开展,一切后续研发项目费用,以研发立项文件为依据。研发部门申请立项,主要包括研发目标及内容、研发阶段划分、研发经费预算、研发人员、研发后续采购计划等。
企业亟须对财税数据进行更为精细化的管理与监控,确保每一笔交易合规,从而降低税务风险,维护企业信誉。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库存管理失误对企业财务带来的风险,并提供有效的应对策略,帮助企业顺利度过年终关账,降低税务风险。
受票方企业已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存在发票异常告知,应及时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处于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税务自查阶段,了解清楚异常发票的情况,自查业务的真实性。
本文坚持,与钢铁产能指标置换相关的税收征纳应当秉持实质课税原则,政府主导的产能置换不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未因产能置换取得任何经济性利益的,不产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到了向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的阶段,相关企业在开展资本交易的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研究,基于业务实质合规处理有关涉税事项,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核查是否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账务,调整的是什么业务,如果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以前年度的账,最终影响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是因为在本年的财务报表里没有调整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数导致的,“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包含了以前年度的一部分数据,导致与利润表“净利润”栏次不一致。
进销不匹配是企业面临的重要税务风险,年终关账期间更需格外注意。通过关注进项和销项税收分类编码匹配、及时取得合规发票、使用风控模块等方式,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数电票全面普及之后,通过标记“入账标识”可以有效地遏制开票方恶意红冲,但目前实际业务中很少有企业去标记入账标识,现在入账标识未强制标记,购买方企业标记入账标识后,也会把自己的账务情况同步反馈并暴露于税务大数据系统,风险同步存在,所以有的企业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不去使用入账标识这一项功能,这样就给开票方开了方便红冲之门。
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优惠,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对六税两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 依法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无论是网上开店还是平台直播,由于平台端在外,个人消费者多数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企业极有可能会忽略该部分销售收入的申报。因此,酒企在确定收入时,应重点核查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外;对于没有骗取增值税目的,只是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税中介机构隐匿业务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采取私人账户收取客户服务费,以及长期在“预收账款”科目挂账等方式,隐匿大量业务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代表性。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金融企业未关注到呆账核销与税前扣除所需提供的材料之间存在差异,在未按税法规定提供完整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税前扣除,引发税务风险。
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两起平台企业被税务机关要求对收取的全部款项全额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案例,剖析平台企业分账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并给出抗辩思路和合规建议,以帮助平台企业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
在虚开专票案件中,被告一方要同时兼顾主观目的要素和危害后果要素,并积极举证证明其同时符合出罪条款的两个条件,方可争取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合伙企业因其特有的灵活性,成为越来越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成为企业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一种重要方式。合伙企业自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在涉及纳税义务人、纳税时间和适用税率上,容易陷入政策理解误区,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企业在应纳税范围以内虚抵税额的,在税务机关处理后能够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又适用逃税罪的阻却事由,进而免于承担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市场环境中,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员工的合规培训,尤其是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发生风险的环节,提高员工的守法合规意识,防止因违规操作导致的行政或刑事风险。
股东给公司投入的资金并非都属于股权投资。股东投入资金后,还应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一些企业股东不定期给公司“输血”,为公司持续投入资金,错误认为这些资金均属于股权投资,为后期涉税处理带来很大隐患,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本案是一起营利性医疗机构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例。涉案机构通过隐匿营业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拆分发放员工工资方式,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目前严查违规返税的背景下,该类企业基于财政返还对外开展业务、开具发票的模式更加容易受到质疑,已有地方司法机关认为企业将财政返还作为虚开牟利的工具,将企业购销业务以虚开犯罪立案侦查,相关企业、负责人、财务业务人员等面临严峻的刑事责任风险。
笔者提醒,企业如果在会计处理时对房产的房屋建筑和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别核算,房产税计税原值应包含房屋建筑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当房屋建筑和土地使用权账目价值发生增减变动时,企业应当相应调整房产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具有隐蔽性强、核算难度大、单笔税额高,以及交易方不在我国境内等特点,税收监管具有一定难度。本案的查办过程,为税务机关国际税收部门核查此类案件,确保相关税款不流失提供了参考。
笔者近段时间注意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注销”之便,进行涉税违法行为后快速退出市场,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如何查处已经注销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如何防范处理有关违法行为的执法风险?
实务中,受票方因开票方存在问题而受牵连的案件不在少数,若不能有效地应对税务稽查,不仅将承担巨额的经济损失,还面临纳税信用降级、声誉毁损等无形损失。本文拟为采购单位应对税务稽查提供建议。
联合国转让定价小组委员会发布的《医药行业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出,医药行业转让定价分析应从可比性分析开始,包括两个不同但相关的分析过程,先准确界定交易,分析交易的相关经济特征,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再将受控交易的价格及其他条件与可比非受控交易进行比较。
清除“伪科技”“假高新”,是维护市场公平的应有之义。实践证明,“伪科技”“假高新”企业如果“带病闯关”,终究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享受、IPO等环节“露出马脚”。
本文将分析梳理在不同情形之下,开票方与受票方所面临的风险,以帮助企业提高税务合规度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涉案企业为了逃避缴纳税款,采取了虚增成本和隐匿收入的伎俩:指使企业员工成立空壳建材经营部,虚构建筑维护管理业务,继而接受经营部开具的大量虚开发票,试图以此虚增成本;收取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后,隐匿大部分收入未依法申报,以此逃避纳税。
在建项目转让中,增值税和土增税政策的适用实为复杂,这种复杂既与交易本身定性复杂有关,也与营改增后房开企业计税方式多样相关,还与土增税各地政策口径不同有关。实务中企业务必结合交易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征管政策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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