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由职业者注册成为个体户,使其报酬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将使自由职业者个税税负一定程度上减轻。但是,实践当中,对于灵活职业者取得平台支付的报酬属于“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存在争议。
非盈利的意义在于随着不断变化着的社会经济环境,经济主体都是在与其他企业、目标顾客和社会公众的相互联合中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的。
传统上,我们常常认为毛利率低是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一个暗示或者表现。对于以代理人身份出现的贸易公司,差价往往是代理费收入,经常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假企业变票虚开违法案件。违法团伙操控空壳企业,虚构业务,将发票作为工具,对外大肆虚开,非法牟利,违法性质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案犯罪团伙找专人登记认证软件著作权,注册软件企业,利用国家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正常经营的出口企业大肆虚开骗税,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产业升级和技术发展。
正是因为利润和现金流量的来源不同,所以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二者并不会同步。利润只是用来衡量业绩的会计数据,利润不能用来支付员工工资,利润也不能用来购买原材料。
基于母公司通常比子公司有更高的信用和更低风险的现实,银行为了降低坏账风险,往往不愿意直接与子公司签订合同,而更倾向于与母公司或集团内核心企业签订借贷合同。
无票收入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只要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没有开具发票的,也需要确认应税收入,包括增值税方面对于无票收入也需要确认缴纳增值税。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潭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存货属于实物类资产,具有数量和金额两个属性,在审计的过程中,不仅应关注其余额的合理,还要关注数量的流转。因为存货的数量的分配与结转,影响了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实务中,笔者常会遇到清算企业将全部增值税留抵税额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此处理容易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应收账款的转让似乎越来越普遍了,笔者曾经在《应收账款受让、持有或转让的税会处理》一文有过介绍,但当时更多的是基于增值税的层面,而本文算是进一步的补充,以案例的形式探讨会计核算。
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分红个税,采取通过股东借款、报销费用等方式变相拿走分红,则未分配利润过大存在隐匿分红款偷逃个税的风险。
我们认为,从主客观构成要件都角度分析,“有货代开”、“如实代开”的,法院不应认定为虚开罪。如果非要认定为犯罪,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为适宜,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CH能源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盛某茗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覃某莲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33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担保问题在上市公司内部应该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银行对上市主体的信任程度远高于有用款需求的子公司,这个现实造成了上市主体对众多子公司进行了担保是个常见现象。
除符合权益工具定义的返还股权等不需要计量后续变动的,返还可变金额的现金或股权的需要进行后续计量,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进行核算,公允价值变动的计入当期损益。
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中,地产项目在完工年度因未最终办理工程结算等原因无法取得足额成本发票是房地产企业常见问题。笔者在此就地产项目成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及风险防范与大家探讨。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用第三方来结算,结果是受票方因为取得第三方发票税前扣除而定偷税,实际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也会因为确实收入属于隐匿收入而按照偷税追究。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如果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就应将土地退还国家,以便政府能在更大范围内择优确定能更好利用该地块,而不是任由普通人自主选择下家。
企业可以在制定采购计划之初就统筹考虑相关税务问题,在与境外合作伙伴进行商业洽谈时及早明确将设备价款和安装调试费用分开,切莫等到合同签订后再谋求修改,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结构化的设计大多出现在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所谓结构化基金,是指在投资组合下,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进行分解,形成两级(优先、劣后)或多级(优先、中间级、劣后)风险和收益具有一定差异的多个基金份额的基金。
购买方是从销售方手中直接购买的服务,但由于销售方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发票由销售方签约的第三方网约平台开具。这就造成了发票流与货物流、资金流的不一致。参考有关挂靠公司销售货物,被挂靠公司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尽管上述行为不符合“三流一致”,也不应认定为虚开。
税务机关遂对通过该平台代开发票的个人追征税款、对平台征收个人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这一现象暴露出灵活用工平台在代征代开活动中仍存在的不合规现象,并且进一步揭示了灵活用工环节深层次的发票风险,值得广大企业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乌税稽公告〔2022〕8号 2022年1月26日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建材经销部: 根据《中华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东平MX布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段某明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
由于本文拟在介绍直播平台的基础上,也介绍游戏公司,而两者的共同点是收入确认的相识性。即直播是用户充值打赏给主播,而游戏公司是玩家充值买装备,实质一致。
如果理解为委托研发的支付对价不确定,是可变对价则不能反映经济实质,由于研发阶段费用要不全退,要不全部不退,我们一般不能认为委托研发阶段存在零对价的情况。
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并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涉案违法团伙操纵多家空壳服装企业,在对外虚开发票的同时,根据其所控制的另外一家下游外贸出口企业“买单”情况为其“配票”,虚构服装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数额3236849.13元),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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