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雷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598249.91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由于万维公司未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导致普泰公司无法抵减相应进项税额,从而承担了更重的增值税缴纳负担。法院认为,该部分损失应由万维公司向普泰公司进行赔偿,应向普泰公司赔偿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损失,共计51906.21元。
被告单位河北SP化工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凯作为被告单位河北SP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股东身份是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必要主体要件,一般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确认原告是否具备股东身份。
我们认为,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当在查清这些纯粹的事实问题的基础上,依职权认定一些定性方面的问题,而不是基于意见性的证据来认定定性方面的问题。
出于对增值税的重视以及征管便利的考虑,我国实行“以票控证”的增值税征管模式。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是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要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义县XF木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与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货物购销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者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税款共计人民币264110.46元,均被非法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是政府或政府部门取得纳税人的房地产,都属于征收或征用,可以适用土增税免税政策,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被告人任某庆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及税额,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某英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及税额为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宁波L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景某英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最高人民法院以答复、指导案例、复函等方式,多次重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明确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被告人冀某杰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税款数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该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兰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数额巨大的税款被骗,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视同销售,是企业在税法和会计上常见的概念,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常见、特殊的销售行为。但因其范围及各税种的原理不同,涉及到的税务处理也存在较大差异。
被告人樊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惠民HN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FY胶厂,被告人武某军、刘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耿某芝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王某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利用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情节特别严重,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管理制度,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
被告单位于特龄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严某林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金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被告单位B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崔某作为B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是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重要环节。简单来说,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就是无法纳入正常认定抵扣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下,建议广大进出口企业高度重视进出口合规风险,依规守法经营,必要时在专业力量的协助下,定期开展进出口合规内审,及时发现风险漏洞,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涉及有关调查程序时依法积极应对,尽量避免和防范可能面临的企业失信风险。
一旦案件进行刑事程序,企业不能坐以待毙,要抓住黄金时期,及时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应对,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最新的刑事政策,争取不立案、不起诉等最优结果,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养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德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郑翔明知没有真实货物购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些企业误认为,只要货物结关放行,就意味着海关认可企业申报的内容。这种误解,不仅无法解决关企间的已有争议,反而可能催生出更多新的争议。
被告单位绍兴市YR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尧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绍兴市YR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尧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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