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及某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及某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了蓝海公司应缴的增值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取得了完税证明,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案件,其在确定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时,仍需满足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要件,但此类案件中的过错要件认定又具有特殊性——过错推定,本文即尝试分析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中介机构针对过错要件可以提出哪些抗辩。
对未履约支付房租出租方如何税务处理问题,实务中还存在一种认识,即为了规避税务风险,均应按合同约定金额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这种想当然做法也不可取。
天津市税务部门与外部门展开积极互动,通过与市场监管委建立股权转让涉税信息共享监管机制,实现了对全市股权转让税源前置监控。
上诉人于某男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某男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之外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发票罪。于某男身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九会议纪要)第128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具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关于本案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宏丰公司上诉称公司已经登报注销,凯鸿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清算程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宏丰公司决议解散公司,其明知与凯鸿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却未主动清算,拖欠货款至今,导致凯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宏丰公司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尚未注销,公司仍然存续,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及诉讼程序均正确。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实务中,拆迁补偿费属于“各种补偿费用”范畴。
小规模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金税系统的信息筛查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案件来源,其中交叉稽核子系统通过对进项税额数据与相应的销项税额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发票协查子系统则处理有疑问的和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案件协查信息。
被告单位东台市SQ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珠作为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钱某元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珠、钱某元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单位犯罪);被告人万某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常某桂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俞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实际经营的莱芜富新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楠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如果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或者居民身份发生变化,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或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居民企业身份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不动产交易中,转让方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承受方为契税纳税义务人,均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执行。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被告人侯某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到公司、证券、劳动、税收等诸多法律关系的处理。在设计并购重组方案时,不能仅仅关注公司本身的商业目的、发展规划,还应当考虑到其他各项因素,从而在最大程度节约成本的同时,实现公司的商业诉求。
合同相对方供应货物、加工定制产品、提供广告服务和支付价款或服务款属于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仅是合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与支付合同款的主要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故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合同款。
被告人黄某庆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综上,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通过先增资、后定向减资的方式实现股权架构调整,是为了避免股权转让的巨额所得税,不公允增资没有税收风险,但不同比例减资风险极大!
从机遇上讲,共享与零工经济是大量供应方(通常是个人)通过分享资产、资源、时间或技能来获取经济收益,并通过创造新的市场和吸引新的参与者来增强经济活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在填开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规则的变化。
随着深圳和西安政策的出台以及本次最高院认定协议无效的判决可以看出国家不鼓励借名买房行为,法院以后的判决可能也会更倾向于维护产权人而非代持人的利益。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在数字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互联网技术和第三产业都在高速发展,灵活就业的群体在不断的壮大,疫情也催生了更多的灵活就业岗位,灵活就业已经成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力量。
被上诉人所称的2014年股东变更登记即是公司新设成立、注资就是证据,以及不应由改制后公司对原进出口公司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均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被告人刘某军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双违反国家规定,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亦应依法惩处。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观点,一旦发生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关于公司股权/股票的分割方式,对于企业的股权结构变化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被告人吕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吕莉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莉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莉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吕莉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表示认罪、认罚,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刘某虹以中资国本舟山石化有限公司名义为陈某购买汽油,因龚某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侦查,中资国本舟山石化有限公司的油卡被冻结,暂时不予提取油品。
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较长,不少企业在楼盘交接后,往往还会发生后续支出。近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入冲刺阶段,不少房地产企业财税负责人都在咨询:对于交房后的后续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房企此波高价拿地在楼市严格的限价等调控政策下又被迫进入“高周转”的模式,另外在项目利润越来越薄的情况下,房企对我们前融机构的长周期、可滚动投资于不同项目的融资支持表现出了更强烈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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