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凯旺公司、盛鼎公司、缨惠公司、壮大公司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泰迎公司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五被告单位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高某在明知石家庄信XX制衣有限公司与河北王氏XX皮革销售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建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作为上海万1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及上海万2服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韩某宝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韩某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其指控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某兴、党某魁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徐某涛、杨某国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鉴某彬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HY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HY公司及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全部税款,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兰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公诉机关指控陈**兰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陈**兰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在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全国统一的“首违不罚”清单制度,“首违不罚”这一概念再度引发企业的广泛关注。实务中,一些企业对“首违不罚”的理解存在偏差——有些纳税人认为,所有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适用“首违不罚”;还有些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都会持宽容态度。
被告人李某德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指控的事实,本院予以调整。被告人李某德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贵州DT新能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荣、陈某作为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决定、批准、授意犯罪活动,系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长伙同张卫卫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克拉玛依航泰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讯瑞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汉雄热力技术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为4,621,424.74元,税额为785,642.21元,价税合计5,407,066.95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故W*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董某亮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军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伟、杨某新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浙江DJ针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何某耀系浙江DJ针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KY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沈某中、邬某鸣作为KY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冀某卫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曲周县凯源纺织厂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达159829.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芳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东莞市XH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本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因该单位已被注销,故公诉机关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纳税人经济活动中往往签署众多合同或协议,而这些协议的具体条款往往是判定应税行为的决定因素。同样的商务目的,不同的合同约定条款约定决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
被告单位常州市WN电子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购销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许某作为被告单位常州市WN电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郭某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郭某明为逃避检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被告人谢某其为牟利,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某林、被告人芦小民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林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上诉人宋某宾、张某中、李某娜、管某辉,原审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单位高唐县JC新能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刑罚;上诉人户某庆作为高唐县天顺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高唐县恒裕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单位高唐县JC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系上述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按照上述单位虚开的税款总额即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对其刑罚;上诉人户某庆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
上诉人董某军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税款,税额特别巨大,原审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定罪科刑均无不当。
被告人徐某兵违反国家的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之外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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