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据此对被告人沈某予以从轻处罚。
引发合同税务风险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企业对合同把关不严,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没有形成正确的合同法律风险意识观。因此,企业要不断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让合同法律风险成为决策制定过程中的考虑因素,减少因合同管理不严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预付费模式的显著特点,就是“先交费后消费”。长租公寓预收房租,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商户发行单项消费预付卡,培训机构推出课程套餐等,都属于预付费模式。
被告人张某情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任某甲、苏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1790321.33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吴江BYZ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其罪行,故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某均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礼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张某礼系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上诉人彭某武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孙某新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被告人高某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单位郓城县某纺织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田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朱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
只要是依法缴纳的社保,都可以扣除,不论其是个人承担部分还是统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保,预扣缴时未能扣除社保,汇算清缴正是解决这类应扣未扣问题的程序。
被告单位烟台JL制冷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王某阳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某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健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南通润淼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5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樊某峰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RF机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干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单位常州DF机械有限公司在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宣判后,发现有漏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居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诉人叶某强在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26份,金额209340939.4元,税额35587959.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宋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
被告人王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泰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吴某系被告单位泰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单位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恩尼克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前提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王某军、杨某县、许某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深圳市三某印刷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其实际经营管理人被告人陈某贵在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公司虚开数额较大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国家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制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诉人曲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曲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尧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项某权、罗某华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王某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530份,虚开金额计人民币1842200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李某孟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以被告人徐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又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参与上述犯罪过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并数罪并罚。
被告单位YW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国家税款,通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介绍,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程某作为YW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上某1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余份,涉及税款人民币110余万元,数额较大,且已申报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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