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江苏AS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被告人范某盛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单位江苏AS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范某盛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南通市FJ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购销关系的前提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申利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为荣展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并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54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钟某森系被告单位申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申利公司及被告人钟某森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
上诉人夏某男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人夏某男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人王某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人刘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数额为人民币225220.71元,三人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应予惩处。
被告人刘某芳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厦门LH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合计19053972.5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单某兵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单某兵属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荣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3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龚某伍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龚某伍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税款,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影响评估,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湖北LR食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国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飞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均应予以刑事处罚。
被告人黄某平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单位常州PK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应予依法惩处。
上诉人项某云作为力金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洪某国、林某録、王某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规定,结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凌刚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采用非法购买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7份,抵扣税款664.51067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谭某川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被告单位盐城PY建材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陆某系被告单位盐城PY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被告人骆某军作为原万年YC矿产品公司直接负责经营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989080.16元,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漳平ZY贸易公司、漳平XL贸易公司、漳平FY贸易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中漳平ZY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83415.66元;漳平XL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405120.25元;漳
被告人王某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SD木业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吴某碧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系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刘某芬介绍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李某新为逃避缴纳税款,在无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形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明知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运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被告人陆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刘某利、原审被告人徐某刚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的管理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罗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人民币110.612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上诉人张某俊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吕某夷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汤某根、尹某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根、尹某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根、尹某春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田某军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合计210872.6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包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朱某拓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1396096.50元,经认证并抵扣税款138708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朱某拓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龚某,意图使龚某受刑事追究,致使龚某被错误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并被错误羁押二十二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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