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被告人黄某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罚金刑与法律规定有悖,应予以调整。
原审被告单位鲁喆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赵某海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荣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上诉人周某金作为荣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周某金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新港公司已退缴了全部税款,故可以对周某金从轻处罚。
从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岗位性质来看,这些人员均属于企业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日常全面工作,与研发活动关联度不高,其工资、薪金不应计入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
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恒明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李恒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李恒明积极退缴了全部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恒明退缴的税款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梁某在并无真实业务、经济往来的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梁某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科作为中蓝公司的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受同案犯张爱国安排,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做“变票”业务,直接将重质油等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的货物品名变更成燃料油、石脑油等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让他人为中蓝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项累计虚开税款数额77566207.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行人股东将股份转移至个人及合伙企业持有,是否出于税务筹划考虑?如今,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受到如此精准而专业的问询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且被问询的频率越来越高。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涉税事项日益关注,应该引起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
被告人张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0万元,税额663964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0万元,税额663964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某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税款数额为338338.46元,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龙积极补缴税款,酌情从轻处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罪犯梅某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上诉人方某淼违反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25份,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方某淼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辉作为惠州市LT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上海QR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叶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上诉人王某林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先后七次给北京XX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发票金额3354.695万元,北京XX有限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312.902464万元,数额巨大;上诉人张某某经郭某某介绍,让王某林先后七次给北京XX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35份,发票金额3354.695万元,北京XX有限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312.902464万元,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介绍王某林给张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金额达496.98万元,北京XX有限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
罪犯何某浩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何某浩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罪犯于某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诉人邢某乐、邢某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为了抵扣销售税款,在没有实际收购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农副产品发票共计389组,价税人民币36966939.62元,用于抵扣税款人民币4805702.15元,数额巨大,二上诉人的行为已共同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予惩处。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主张无需支付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0,249.5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颜某涛主张GL上海公司应归还其缴纳的保证金20万元,颜某涛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银行明细单、收款确认书(照片)、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银行明细单仅可证明颜某涛取款的行为,不能证明颜某涛取款与缴纳保证金之间的必然联系。收款确认书系拍照形成,无原件比对,GL上海公司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人詹某浪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23509337.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詹某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通过裁判文书网、启信宝、企查查等平台检索的715余药企涉税刑事案例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涉及的逃税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主要涉税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抗辩策略等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并对企业合规经营提出了管控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判决认定一致。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被告人冷某伙同他人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冷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聂某甲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甲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健、马某伟、王某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中被告人高某健为他人虚开税款数额为937800.47元,被告人马某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为937800.47元,被告人王某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税款数额合计为588685.99元,其行为均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