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军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单位广州骏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被告人林凯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单位广州市格瓦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育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黄某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田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因侦查机关未对案涉渔船的实际投资额进行司法鉴定,致案涉渔船的实际造价无法查清,被告人是否存在虚报投资款的事实不能认定,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部分有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开具发票的内容是与实际不符的虚开,故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应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林某福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林某福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林某福二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刘某林作为晟邦公司逃税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荣、夏某梅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按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
被告人王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许某成非法注册公司并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丰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丰犯逃税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丰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还应当同时满足政策适用所需条件。此外,企业还须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准确核算即征即退税额。
被告人谢某学、曹某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35.10361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谭某、缪某、周某银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税额31.82777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杨某平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帮助他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更正。被告人曾某娣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印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曾某娣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谢某莲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被告人刘P飞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规定,采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P飞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唐D刚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往来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
被告人孙某林、杨某发、何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彬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规定,采用非法购买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谢某栋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某欢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6.106135万元,抵扣了税款1.8529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HL公司作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百,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吴某作为HL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逃税罪予以惩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顾客在凭代金券进行实际消费时,代金券面额与原销售代金券金额有差异的部分,仍属于商业折扣,应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商家只能对顾客补支付货款的部分开具发票,代金券部分不能包括在开票金额内。
被告人陈某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柏某、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燕还伪造国家机关和公司、企业的印章,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对被告人陈某燕所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应合并处罚。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取消了死刑,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对此项罪名的理解也逐步加深,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性文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对实践中出现的经济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特殊规定,同时司法机关也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完善。
被告人孔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出售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经警方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对于汽车生产企业而言,卖废料是不可避免会发生的交易活动。因此,为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当将取得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计算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只对流通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也就有了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法定抵扣凭证,购买方可以凭借发票上记载的税额抵扣进行税额。
被告单位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向无出售权的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高J芝作为唐山市丰南区DH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某良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246241.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尤某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尤某辽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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