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作为纳税人,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各项税款350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及缴纳滞纳金,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逃税数额巨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余维系通过司法拍卖竞拍取得涉案房产,已生效的法院执行裁判文书中明确规定买受人余维负担一切税费,余维也实际缴纳了相关税费。
在之前的《劳动法》专题第一讲,我们给大家介绍了从劳动者的角度如何维权。(原文链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通税原创) 《劳动法》专题
通税导读 最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事判决,因为被告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和会计,引起网友吐槽:如,云南创收第六的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也就是说,《征管法》将“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定性为偷税。
大学生勤工助学与劳动者将人身权交于用人单位受其支配与管理的就业不同,不应以劳动关系论。即便形式上签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不符劳动法律关系本质的不能以双方自行约定确定权利义务,故系争非全日劳动合同即使属实亦无效力。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将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定程序和方式送交当事人的行为。在税务执法视角下,送达是文书生效的前提,关系到当事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
根据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北京市A公司2014—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日常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让A公司企业负责人
税务注销被视为税务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最后关口。随着“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近年来税务机关推出了一系列简化税务注销程序的措施,有效推动了市场资源盘整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的“意见”,事实上对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证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角度看,今后可从三方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涉税“意见”,实质是主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目的犯”和“结果犯”,一定程度上会促进“罪刑相适应”,但
企业用假票逃税被查处,但其以“没钱”为由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在企业账簿缺失、账户空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没有放弃,而是加强对涉案企
“我们确实是用于研发而发生的费用,为什么税务局不让税前加计扣除呢?”——有这种想法的企业恐怕不少,以为二次研发就是立个项目运用一下以前的技术
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在各种异常情况下开具16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点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应提出具体而适当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请求权并据此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内容属于该行政机关的事项、级别、地域管辖职责范围,且因此引发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
最近,有几家信托公司财务咨询“财税星空”,信托贷款违约后,法院判决融资人用房产抵债,相关资产过户到信托公司后再处置,这些资产应该如何纳税。这的确是一个新问题
编者按:税款追征期问题是税务争议领域中一个焦点话题,其关系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否还可以追征的问题。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税款三年或五年的追征期限,同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对同一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提出阻止执行的异议的,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本案中,北京开拓公司曾就175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提起过案外人执行异议,被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一、从租金或资产原值中剥离设备可以降低房产税吗? 房产税有两种缴纳方法: 如果是自用通常适用从价计征,税率为1.2%,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本案中,宜春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系对纳税争议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M型汽车,销售火爆,一车难求。核查线索显示,M型汽车销售商G公司涉嫌隐匿售车收入逃避纳税。但企业却称,购车者均是“关系户”,车辆加价很少,并且收入均已申报。情况
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有人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而麻烦缠身。税务机关如何在“注册便利化”和“实名验证”之间识别登记真相,尽快处理被冒名者的诉求?本文结
导 读 “关于涉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裁量是否得当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昊*建材公司作为涉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将不予评A。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将直接判为M级。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将按次扣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将按次扣5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企业债务重组如果想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需同时满足59号文第五条规定的五个要件或只需满足部分要件?
59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
2014年12月5日,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4)甬仲裁字第210号),裁决内容包括:解除原告与市国土局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出让合同》;市国土局扣除20%定金人民币49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二维码收款隐匿收入的偷逃税款案,这也是天津市税务机关破获的首例利用移动支付方式偷逃税款的案件。 案情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争议案件由“清税前置”以及“复议前置”的规定,任何纳税争议案件,行政相对人(纳税人)都必须要在规定期限内先行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在税务机关确认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一旦超过上述期限,纳税人的救济权就会丧失,不得复议也不得再诉讼,只能够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
再审申请人海南HC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C公司)因其诉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原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行终2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再以案涉财税外包协议无相关约定为由,请求免除其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案涉出口退税业务中的各自过错,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建筑业作为“营改增”的重头戏,随着规范性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不断推出,建筑业从业会计业务不断熟悉,“营改增”后的建筑业纳税申报运转平稳。但是由于建筑业经营的天然属性,大部分建筑业财税人员对一些税收政策还是把握不透、思路不清,其经营管理及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税收风险也是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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