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将正文中“《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地税发〔2005〕88号)”修改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5〕32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修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统一安排部署,原包头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站整合为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包头税务信息公开栏目,并于2018年7月5日上线。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原包头市国家税务局、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及包头市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范围内旧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二连市委、政府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二连浩特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都不跑”,积极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等多种服务方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为主与满洲里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原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修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安排部署,原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站整合为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内栏目,并于7月5日上线,现将原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公布如下:
原乌海市国家税务局、乌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税务机构改革后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修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全文废止,从2018年7月5日起,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再以该文件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对《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6号)作出修改: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原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及鄂尔多斯市委、政府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
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范围内旧房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2%。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及乌兰察布市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原乌兰察布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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