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制定设备更新改造、以旧换新、购车等财税补贴政策,推动支持相关产业发展。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盟级承担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如同时从事商品加工、储备商品贸易等非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承担国家商品储备库存量占企业全部库容量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额度。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保持企业基本信息前后连贯性,便于惠企资金的支付,企业银行账号统一填报企业纳税申报账号,联系人统一填报企业常用联系人。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
落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可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优先保障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用地。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单独核定后并入“福利费”科目,按现行渠道列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并于每年3月一次性全部发放。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按照各盟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及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等情况,对排名靠前的盟市在安排自治区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核实确认2023年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资格的函》相关意见,现将2023-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同意免征呼和浩特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房产税894.254038万元、呼和浩特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房产税284.571451万元、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房产税176.679863万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将2024年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予以明确,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缴费人。
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依法落实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开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财务会计行为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会计违法违规事项。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内蒙古税务局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对应的电子证照信息,并将更新后的结果通过“信息推送”功能告知激励主体。
在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进行2021及以后年度(境内上市企业为2020及以后年度),尤其是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应当关注其是否执行了新收入准则。收入的确认、计量、会计处理、列报及信息披露等,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规定。
对于剔除减免后的房屋出租收益,各单位应在收到租金后30日内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上缴时需提供租金上缴申请、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租金减免审批文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规定分别处理。
上述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切实做到“不卡不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组织实施本系统(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一条主要说明我区从2024年1月1日起,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单位不得随意定价。
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废止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村民办理宅基地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1〕121号)等4份规范性文件。
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注重防范和化解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安全风险,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完善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监管。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