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作出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决定,对于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为强化自治区境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按上述说明执行,可将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但由于纳税人在预缴期内,盈利情况处于跳跃状态,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处于不断变化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中央和地方混库现象发生,对于这种情况,待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统一进行调库处理。
为落实煤炭资源税改革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2014]2373号)有关程序,近期,自治区财政、地税部门完成了盟市煤炭资源税洗选煤折算率的审批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洗选煤折算率表》印发,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盟市财政、地税部门根据煤种、煤质、发热量、洗选工艺等因素,结合洗选煤折算率公式,分类计算提出本地区洗选煤折算率的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执行。洗选煤折算率需要调整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从2015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各级财政会同残联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细化预算,分项目、分单位细化编制到残联部门预算中,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专项支出、代征手续费等,补助下级支出列入财政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25号)有关精神,为保护我区煤炭资源,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资源赋存条件、收费(基金)清理、纳税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9%,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1994]第368号)第二条的政策表述,由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替代。
请广大纳税人于2014年12月26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对于系统切换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纳税人理解。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施工、矿产疏干排水须安装计量设施,水资源费按照排水量计征;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水资源费按照其每天24小时最大排水能力计征;矿产疏干排水因技术或者工艺等原因无法计量的,水资源费按照矿产产量征收,每吨0.3元。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制度,切实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等七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第一条“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占用经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转用环节认定的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从事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且该其他草地由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牧草地并发放使用权证,经实地核实确具有农牧业生产功能的,则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应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陆上石油矿区使用费由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统一以公共财政收入预算科目“陆上石油矿区使用费”(103070201)办理缴库,并按自治区与盟市分享比例就地缴入自治区级和盟市(旗县)级国库。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确认清算单位。如果企业的分期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以企业的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项目的,按不同经营项目确定附征率。不同经营项目之间收入难以划分的,按当期核定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最高的经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附征率计算。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积极推广使用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规范使用各类纸质税收票证,严格控制使用手工税收票证。
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按3%汇总预缴的增值税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预〔2012〕2299号)中转发文件的第二条第二款“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收款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的全部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下列设施的运行管护支出,使用范围包括: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大型灌区、泵站,县级管理的主要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库、水闸、堤防、控导工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购置,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和农业水价改革支出。
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为使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并结合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联络员备案登记;其余存续企业须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到登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此项工作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初次认定免税资格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两次。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3月或9月前提交申请材料。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国税局或地税局对免税资格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于当年5月和11月分批次公布。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若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其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可以扣除外,包括分包收入在内的其他各类收入均应并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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