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要求自2008年11月1日起,就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在今年四季度,要逐月开展对保险机构当月办理交强险份数、办理车船税份数、扣缴份数比例、应扣缴车船税、已扣缴车船税、少扣缴车船税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次月l0日前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局。
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是衡量一个地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从近年来我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情况来看,凡是严格按总局要求做好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的地区,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开展得就比较顺利。
依据纳税人签字生效的《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由保险机构代地方税务机关填发《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并在左上角文头空白处并列填写车主姓名(单位)和车牌号;右上角填写与《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相同的编号。
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性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性质、用途、计税依据等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依法依规办理减免审批手续或上报至有权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地方税务机关。
近期,随着建筑材料和劳动力价格的持续升高,建筑业的利润水平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现象,针对这种情况,通过我局调查研究,决定将不建账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2.4%,新的核定征收率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尽快开展辅导工作,并积极与信息中心联系将新税率执行到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盟、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符合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建设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减免手续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盟、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批准手续。
为加快全市工业园区(基地)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培育新型产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区域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进行调整,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如下。
自治区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林业管理局将购进的汽油加价供应给所属非独立核算林场等单位,要根据林业企业的改革现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则应属于货物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否则不应征收增值税。
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字[2007]304号)规定的各类区域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并按照权限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维护。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呼地税字[2008]83号)文件收悉,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税额执行实际占用耕地时的税额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要求,区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各地参照区局清理结果进行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在6月底前上报区局。
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流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建筑业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据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纯益率征收的,按12%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建帐的,按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已按照旧实施细则缴纳了2007年1月-10月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从11月1日起按照新实施细则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因新旧细则征收标准不同产生的差额不再退库。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配合保险机构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有条件的地税征收机关可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场所派驻税务专管人员协助做好代收代缴工作。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6%的征收率进行征收,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2%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5%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商业用房按4%的征收率进行征收。
保险机构应当自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保险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可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以上规定,储煤仓、产品仓等建筑物,具备了房屋的功能,并在“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按年提取折旧。因此,对储煤仓、产品仓等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近年来,各地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落实各项教育发展政策,不断加大教育建设投入力度,新建或改、扩建了一大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从而有效改善了办学条件,提高了办学规模和质量,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各征管局要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的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完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及征收方式的认定,并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认定表》和汇总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底册》。
在城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应税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
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镍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材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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