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以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财务、税收方面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定和要求,督促纳税人逐步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帐簿并规范会计核算方式,准确反映经营成果,积极引导其逐步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征纳行为,确保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目前的征管现状,制定本办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开发、销售等经营全过程都是在项目开发地完成这一实际,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区外企业以项目公司(或项目部)等形式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要在开发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文件的要求,区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的结果通知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87号)要求,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确定为土地交易金额的2%,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116号)的规定,对呼和浩特市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恢复到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玩忽职守,随意简化房地产税收征管手续,把本应由税务人员完成的工作委托代征人员完成;不得滥用职权不征或少征、多征税款,故意刁难纳税人。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资源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应税矿产品原矿范围。故该公司的以上行为,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再征资源税。
各盟市级税务机关要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工矿区征收房产税进行调研,提出征收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厂区外的水源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其“水源用地”仅指水的发源地,而非指引水用的所有占地。
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是为了充分发挥房产税调节财产行为的作用,促使现有房产合理利用,抑制新建房产投资贪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稳步做好房产税征收工作。
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是中央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牧场改革、发展和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农工切身利益和新农村、新牧区的建设大局。
《办法》第三十五条对留学人员购置、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车辆按规定提供资料办理免税并在“留学证明”、“准购单”及“专家证”上加盖“已免车购税”长方形戳记,印章规格为 5×1 cm,印章由各地自行刻制。
我区各盟市国税局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集中在金岁税务印刷厂印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套印自治区国税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及发票代码、号码不再使用防伪油墨套印。
应将为消费者办理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通知领购使用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单位。为消费者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原“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双方印章)”应粘贴在新补开发票存根联处。
为加强我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发展战略要求,认真组织,狠抓学习落实,切实提高对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地税工作一定要立足长远,着眼全局,促进发展。
向话费保底消费用户赠送话费,即用户按要求话费保底消费后即向用户赠送一定金额的话费;对个人在以上优惠活动中取得的所得,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需要调整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土地,提出调整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按照“宽税基、低税负”的原则,稳步做好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工作。
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征缴契税执行时间应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5]11号)发文之日起实施,即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从减免税政策的制定权限看,该项权力属于中央,地方没有随意变动国家政策的权限,因此在国家对该项政策未进行调整之前,应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存话费优惠活动,即用户按要求预存话费后即向用户赠送一定面值的话费;对个人在以上优惠活动中取得的所得,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的减免税项目中,凡由区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管企业的减免税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减免税项目由区局负责审批;其他的减免税项目由盟市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减免税审批权限。
各征收单位做好新旧票的衔接工作,在此期间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用完的,可以直接申请印制半年用量的《新版专用发票》。
对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非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不足起征点的纳税人,因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暂不进行评定。
以上三种发票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组织印制、管理。各地要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发放工作,同时对旧版发票要及时收回登记造册统一缴销,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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