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级、盟市级或旗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初次申请免税资格应向对应级次税务部门报送资料。税务部门进行初审,财政部门进行复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三条所称的群众团体,凡符合上述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税前扣除资格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报送上述公告第六条所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行初审,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复审。
支持各盟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利用固废生产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标准应用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商业银行、政务应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等领域探索合作机制。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好政策落实落细。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近年来,自治区人社厅及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突出位置,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各地组建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导师队伍和专家顾问团,为返乡入乡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运用、市场拓展等指导服务。实施返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符合条件的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提升了返乡大学生创业创新能力。
以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身份证件报名的应届毕业生,请在北京时间2022年7月25日-8月5日(每天 8:00-20:00)期间,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本人毕业证书编号,并在线提交毕业证书(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并确保上传后图片清晰)完成资格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录和提交毕业证书的,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超过60日但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请主动联系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或注销,于8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鼓励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兴办面向不同收入人群、不同需求对象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为了规范全区差别化电价电费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655号)、《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破产企业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内建保金〔2021〕2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下同)缴存基数和比例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第3号公告),内蒙古兴安盟作为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全面用票试点地区,辖区内全部纳税人(除部分特定纳税人外)自6月25日18时起上线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登录)税务数字账户功能模块进行发票的勾选确认、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等用票操作。
为规范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增强纳税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促进财政收入增收提质,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对于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的,若受票方暂未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其新增了《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发起功能。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且在本市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房)的职工支付房租的,按照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12000元的标准执行。2022年已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可以办理补提,但不得超过年度提取次数,且两次支取间隔必须满足3个月以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切实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中人社部门承担任务落实落细落地,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已建成投运的变电站,在不新增用地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形式和外檐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增容,不涉及新增用地,办理项目核准时,不需重复办理变电站的土地权属证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3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安排,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全区电子商务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纵深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2022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持工业平稳运行、促进服务业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接触性和集聚性服务业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等出台了系列政策,发挥了较好的效果。
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核查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情况,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排查地质灾害风险。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制定了本方案。
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个体商户、鉴定评估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归行入市,进场经营,服从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推动实现我区二手车交易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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